违反道德标准的图像不允许在网上发布。
举办文艺演出、时装表演、选美、模特比赛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电信网络上传播、传播个人图像……以及做出违背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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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年轻人的一张不雅照片。 |
为严格管理表演艺术活动、时装表演、选美模特比赛、音乐、舞蹈、戏剧音像制品的流通和交易,政府颁布了法令,对第1999/2001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79/2012/ND-CP2012年10月5日。
新法令尤其增加了举办文艺演出、时装表演、选美比赛和模特比赛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具体而言,举办文艺演出、时装表演、选美比赛和模特比赛的组织和个人在为儿童举办文艺演出、时装表演时,必须编辑适合其年龄和性别的节目,并依法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在电信网络上传播、传播个人照片、节目、表演作品,不得进行内容和形式违反越南价值观、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行为;不得发表或使用未经授权参加选美比赛、模特比赛而获得的头衔。
对于表演者、时装表演参与者、选美选手和模特,除必须遵守强制性规定外,还必须按照价值观、社会道德、风俗习惯、越南文化传统并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获奖者的道德、形象和称号。
仅可出售受管制的录音。
此外,该法令还对从事音乐、舞蹈、戏剧音像制品流通和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作出了规定。据此,从事音乐、舞蹈、戏剧音像制品流通和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只可复制获得内容审批许可的音像制品;只可出售或出租贴有规定监管标签的音像制品;不得录制或拍摄内容违背越南价值观、社会伦理、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节目和表演;不得传播或流通未经内容审批的音像制品;不得在电信网络上传播或流通内容和形式违背越南价值观、社会伦理、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音像制品。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了可以举办美容模特大赛的主体。其中,可以举办美容模特大赛的主体包括:已在越南注册从事文化艺术服务业的机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并具有文化艺术活动职能的机构;与已在越南注册从事文化艺术服务业的机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并具有文化艺术活动职能的机构合作,在越南举办大赛的外国机构。
此外,新法令还修改补充了有关举办美容模特比赛许可证颁发和撤销的权限、颁发参加国际美容模特比赛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等规定……
据 Chinhphu.vn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