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合并、取消区级后的地方政府形态
当区级不再存在时,区的大部分任务和权力转移到公社;区、省辖市、直辖市和镇的任务和权力转移到坊。
内政部近期起草的《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引入了许多与两级政府模式相关的新内容。
不再有区级,不再有镇级
据此,法律草案第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包括: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省以下行政单位包括:乡、坊、岛屿特区(以下简称基层)。
其中,岛屿经济特区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自然面积、地理居住条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国防安全等条件设立。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由国会决定设立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地方政府按行政单位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和乡镇的地方政府。城镇地区的地方政府包括中央直辖市和区的地方政府。岛屿地区的地方政府包括特区的地方政府。

草案规定,省级和基层地方政府均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实行集体选举制,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内政部建议将现有的乡级行政单位改组为乡、坊、岛屿特区等基层行政单位;撤销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达到乡级标准300%以上的镇,并按现行规定设立。
区的大部分任务和权力都交给了公社。
内政部还提议修改省级和基层地方政府任务和权限划分的规定。
省级重点出台机制、政策、战略、规划、宏观管理以及跨地区、跨机构、超出基层解决能力、需要深厚专业知识并确保全省一致性的问题。
除按现行规定行使由省级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权限外,将部分由区级地方政府(撤销前)承担的、超出基层地方政府执行能力的职责和权限(新安排)划转。
基层是政策执行机构层面(中央和省级),主要承担服务群众、直接解决社区问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任务……
除现行规定规定的任务和权限外,将区级地方政府的大部分任务和权限下放给基层政府。
相应地,区地方政府的大部分任务和权力被转移到公社地方政府。
将区、道辖市、直辖市、镇地方政府的大部分任务和权力移交给区地方政府。
坚持基层优先的原则,基层干得好,就放权给基层去做;除非是省级能力范围以外的任务,才交给省级去做。
草案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进简政放权,将职责权限下放给基层政府。
特别是要推进地方分权和授权,让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城市地区,发展城市经济,推进地方分权和授权,让特区政府在岛屿地区享有国家管理的自主权。
基层的组织架构设计类似小区级别。
关于省级地方政府的组织,与现行规定基本一致,草案仅相应增加省级人民议会代表名额,以配合合并,并增加省级人民议会委员会委员可以按照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由专职代表担任的规定,继承国会决议中关于城市政府组织的规定。
关于基层地方政府机构的组织,法律草案规定,基层(乡、坊、特区)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基本与县级(解散前)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相同,但规模较小。
据此,基层人民议会代表名额最多为40名(对于地处偏远、未进行改组且人口较少的乡,基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变);基层人民议会设有两个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基层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适当数量的专门机构。
建议基层人民委员会设立5个专门机构,包括:办公室(指导党委、人民议会、基层人民委员会落实总体任务);经济局(负责公社、特区)或经济、基础设施与城市局(负责富国岛各坊、特区);内务与司法局;文化与社会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草案继承了现行关于人民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召开专门会议或解决突发事件的会议的规定。
内政部提出法规,终止目前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市、海防市等地实施的城市政府组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