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公司的经营形式不合法。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司司长 Dao Trong Dung 先生:
根据卫生部2013年3月13日第08/2013/TT-BYT号通函,豆奶制品属于微量营养素强化食品,广告宣传时必须登记内容(第二条第一款),并须持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卫生局颁发的广告内容证明(第二条第五款)。此外,组织和个人举办食品推介会前,必须向拟举办食品推介会所在地食品安全卫生分局提交登记文件(第二条第九款)。然而,荣旺公司未向义安省食品安全卫生分局报备,仍在各县举办产品推介会,违反规定。此外,省妇女联合会的文件(官方批示第64/-PV号)称,“该产品很受消费者欢迎,对健康非常有益,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但这种说法属于广告性质,不符合该协会的职能。
宣传与纳税人支持部(义安税务局)部长杨明德先生表示:“根据《增值税申报法》第十条第一款e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及流动销售业务,且未在其总部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外建筑安装及流动销售业务)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例如,荣旺公司总部位于河内,在义安省没有分销商,而是直接在各县销售产品,因此该公司必须在各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然而,根据我们对荣旺公司引进和销售万春豆奶产品的演州县和杜良县税务局的检查,该公司并未……’ “该公司没有在当地注册和纳税。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隐藏在各级妇联的背后,偷税漏税。”
陈氏美夏 - 贸易管理处处长(工贸厅):2012年,金龙公司曾发出正式批示,并根据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越南人优先使用越南货”运动指导委员会在义安省的指示文件,要求工贸厅为公司在义安省推广产品创造条件。工贸厅还发出文件“要求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为金龙公司创造条件,引导公司引进和销售产品;金龙公司负责制定引进和销售产品的计划,并确保产品质量”。
然而,我个人非常担心,因为这家公司的销售模式类似于多层次营销,从省级到区、乡、基层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尽管该公司在2012年在省祖国阵线委员会的协调下,在各区和省级组织了产品推介会,但却没有向工贸部申请食品广告内容许可证,这违反了第40号关于“工贸部食品广告内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Minh Quan - My Ha(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