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为被收回农地的工人创造就业机会

November 20, 2012 08:11

首相刚刚签署决定52/2012/QD-TTg出台被征收农用地农民工就业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



农用地被收回且需要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被送入职业培训机构,并获得短期职业培训费用支持 - 说明照片

因此,申请主体为国家无偿收回农用地的农户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拥有被收回农用地农户的常住户口;2. 处于劳动年龄;3. 有学手艺、转行、就业或者借款创造就业的需要。

按照上述规定被收回农用地的劳动者,自收回农用地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享受扶持政策。

职业培训支持

对农用地被收回的劳动者,需要培训和职业培训的,按照国家决定的规定,进入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给予短期职业培训费用(初级和3个月以下的职业培训)资助。1956/QD-TTg总理批准了2020年前农村工人职业培训项目。

中专、大专职业培训学费由国家负担。国家负担的学费标准相当于培训机构的实际学费,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办中专、大专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上限。

中专、大专阶段职业培训经费从培训及职业转换计划中的职业转换支持经费中列支,并纳入投资项目总预算或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支持计划。

对于属于被收回农用地家庭的劳动者,且符合《决定》规​​定可获得贷款的157/2007/QD-TTg根据总理关于学生信贷的规定,学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借贷信贷资金。

支持国内创造就业机会

对需要就业的被收回农地的劳动者,通过各省、直辖市劳动荣军社会部所属的就业介绍中心,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就业咨询、免费就业介绍等支持;优先依法从国家就业基金贷款。

对被收回农用地且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享受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在国外签订合同工作

对被收回农用地的劳动者,如需出国务工,将按照《越南劳动合同制出国务工法》的规定,提供100%的职业培训、外语和必要知识培训的学费资助;对被收回农用地的劳动者,如需出国务工,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提供100%的出国务工前健康检查、护照、签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费用资助。

此外,还按照第1956/QD-TTg号决定的规定,支持学习期间的每日餐费补贴;居住地距学习地点15公里以上的学生,按照付款时公共交通的正常票价,提供从住所到学习地点的单程交通补贴。

这类劳动者还可以从社会政策银行以优惠利率借款,用于支付短期出国务工的必要费用。最高贷款额度为劳动者根据各劳务市场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必要费用总额。贷款利率为社会政策银行现行非贫困家庭出国务工短期贷款利率。最高贷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出国工作时间。

根据第1999/2011号决议,贫困地区的工人30a/2008/NQ-CP2008年12月27日政府关于支持61个贫困地区快速持续脱贫攻坚计划的决定,对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按照2008​​年12月27日政府关于支持61个贫困地区快速持续脱贫攻坚计划的决定规定享受相关政策。71/2009/QD-TTg2009年4月29日,越南政府总理批准了《支持贫困地区促进劳务输出,为2009-2020年期间可持续减贫作出贡献的项目》。

劳动者按照上述合同规定的每项出国劳务支援内容,可获得一次支援。

居住区内的农业用地、园地、池塘等不属于按照第21号令第1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认定为土地的家庭和个人。69/2009/ND-CP不受第 52/2012/QD-TTg 号决定的约束。


据(Chinhphu.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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