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前完成石油业务法令草案
政府办公厅刚刚印发文件,传达了副总理黄忠海的意见,要求工贸部配合财政部,按照政府大多数成员同意的方案,继续修改取代第84/2009号石油贸易法令的法令草案。
具体而言,基准价格计算周期为强制石油储备周期前15天的平均值。该法令草案还规定了设立和定期、持续使用石油价格稳定基金(BOG)的原则,以创造资源稳定国内石油价格,并确保公开透明。
汽油零售价格的调整幅度也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包括三个档次:≤2%、超过2%到≤7%、超过7%);工业和贸易部将是汽油零售价格的主管部门。
副总理还要求增加石油进出口商遵守石油进出口商规划的条件;增加对石油批发商和总代理商租用仓库和国内石油运输工具的规定过渡性条款。
工贸部门还将有权向石油零售代理商(包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或直辖市拥有石油零售门店体系的石油零售代理商)颁发石油零售代理商资格证书。同时,工贸部与工贸部门之间以及工贸部门之间将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以管理和监督这些石油零售代理商的活动。
副总理责成工贸部审查石油领域现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并与新法令进行比对,并报请政府审议,酌情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要求工贸部主持并配合财政部完成石油贸易法令草案,于2014年5月16日前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并签署。
据 NDĐ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