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赡养费义务问答

October 2, 2013 09:06

(Baonghean)-问:请问哪些主体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哪些主体该如何履行赡养义务?(阮文林先生 - Thanh Mai、Thanh Chuong、Nghe An)

回复:根据第22/2000/QH10号婚姻家庭法第50条的规定,提供赡养费的义务是:

1.父亲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丈夫与妻子之间,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不能被其他义务取代,也不能转移给他人。

2.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逃避抚养义务时,必须履行本法规定的抚养义务。

第56、57、58、59、60条规定了提供支持的义务:

- 父母离婚时提供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残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能力又无财产能够维持生活的人,有义务负担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亲和母亲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请求法院裁决。

- 对父母的抚养义务

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无财产能够维持生计的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 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义务

1.子女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抚养的,不与弟妹共同生活的成年兄弟姐妹,对未成年且无财产可供抚养的弟妹或者无劳动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2. 我已成年,不与兄弟姐妹同住。我有义务赡养我的兄弟姐妹。她无劳动能力,亦无财产,无法维持生计。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

1.不与孙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孙子女依法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孙子女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无劳动能力、无财产能够维持生活,又无人抚养,符合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2.孙子女成年后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无财产维持生活,又无人赡养的,依照本法规定,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 离婚时夫妻间的赡养义务

离婚时,因困难或者贫困的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给予赡养费的,另一方有义务按照自己的能力提供赡养费。

田纳西州(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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