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May 26, 2015 14:55

(Baonghean)-据荣市NTT女士提供的信息:1998年,她与Q先生结婚,但没有结婚证。2001年,两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子。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文件均由T女士签署,但土地使用权证却在Q先生名下。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大的出生于2000年,小的出生于2008年。自2012年以来,由于Q先生与另一名女子交往,两人关系破裂,经常发生矛盾。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3月,T女士发现Q先生正在将他们一家人居住的房子过户给他人。 T女士担心土地使用证在Q先生名下,而她与丈夫并没有结婚证,她无权收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问:

*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Q先生随意出售房子呢?

*万一你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你家现在住的房子如何处理?

回复:

l 目前,Q先生未经其同意,拟将其家人居住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此举违法。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他应向其居住地的乡/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他应明确说明该房屋是其家人的共同财产,请求乡/区人民委员会不允许Q先生行使与该房屋相关的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权利。

l 她家目前居住的房子是2001年购买的,所有买卖文件均由她本人签署。虽然土地使用证在Q先生名下,但这是婚后产生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3条第2款对“离婚申请的受理”规定如下: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并宣告不承认婚姻关系;对子女、财产等有请求的,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当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将受理案件,但不会承认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将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因此:

“未登记结婚的夫妻同居之间的财产关系、义务和合同,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依照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财产关系的解决必须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家务劳动以及其他维持共同生活所需的劳动视为创收劳动。

根据该规定,未登记结婚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无法达成的,由法院根据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财产分割优先保障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

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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