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答(第二部分)12月
(Baonghean)- 问:近日,国会颁布了一项法律,对《税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请问税务部门能否告知关于个人所得税(PIT)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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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4年11月26日,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第71/2014/QH1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该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1/ 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
- 根据现行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根据第04/2007/QH12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补充第26/2012/QH13号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实施:经营户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应税收入按申报确定的收入或应税收入减去经营费用后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经营户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可享受家庭扣除,并根据累进税率表确定。
-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企业个人按收入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根据每个领域和业务部门的收入总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 货物分销和供应:0.5%;
+ 服务业、建筑业(不含材料):2%。 特别是房地产租赁、保险代理、彩票代理、多层次营销代理:5%;
+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使用合同材料的建设:1.5%;
+ 其他商业活动:1%。
2/为了消除困难,为越南船员在国际航运公司工作创造机会,鼓励个体船东为渔业活动提供物流服务,为保障海上安全、维护海洋岛屿主权做出贡献,该法增加了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对象:
- 在外国航运公司或在国际上经营的越南航运公司工作的越南船员的工资收入。
- 船东个人、拥有船舶使用权的个人通过为远洋捕捞和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船上工作的船员的收入。
3/ 个人证券转让所得。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两种计税方法,改为按每笔证券转让价款0.1%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转让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房地产转让所得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转让每笔价款适用2%的税率,不再采用之前的两种计税方法。
义安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