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

January 8, 2013 15:29

- 问:

家住荣市下辉塔坊潘达通街10号的阮氏瑶女士询问道:我有乂安省电力建设股份公司总经理签署的2011年7月1日第39/QD-CT号决定《关于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制度》,但到现在我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回复:

关于这一问题,经研究,我们了解到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2011年8月31日,乂安省电力建设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开,解散了全体董事会和监事会(旧),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新)。新董事会召开会议,任命了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管理职务。接手后,新董事会从旧董事会手中接过了公司的所有文件、工作和财务。根据接手资料,在接手时,公司的财务状况面临许多困难。欠银行的债务、社会保险和税务债务数额巨大,而实际到账现金为零越盾,公司的银行存款几乎为零。公司下属的一些单位仍欠公司大量款项,但至今尚未偿还。近期,公司董事会也尽力催收欠款,收取基础设施租赁费,以逐步偿还未缴的社保费。然而,由于公司财务状况困难,公司未能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足够的社保金,无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因此,目前部分员工尚未按规定获得荣市社保局的理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董事会和各专门部门正在努力向欠缴社保费的单位催收欠款,并尽快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

- 问:

陶山乡丁红漂先生问道:“我是一名三分之一残疾的军人,伤残程度达到81%,我们乡有30名伤残军人,伤残程度达到61%以上,但我们却没有享受土地税减免?这样对我们合理吗?”

*回复:

根据财政部 2002 年 8 月 19 日第 71/2002/TT-BTC 号通知第 1 节 b 点关于修改和补充财政部 1994 年 10 月 7 日第 83TC/TCT 号通知关于执行政府 1994 年 8 月 25 日第 94/CP 号法令关于实施土地税条例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下列情况暂时免征土地税:“1/4 级、2/4 级战争伤残军人家庭的住宅用地;有成员(烈士亲属)按月领取国家补助金的烈士家庭(根据政府 1994 年 1 月 26 日第 5/CP 号法令和 1997 年 1 月 21 日第 6/CP 号法令规定);为社会政策受益者修建感恩之家;为残疾人、单身人士和尚未结婚的人建造住宅用地。“免税土地面积以家庭用于住房、附属建筑、牲畜棚、道路、晒场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土地税法》第54条和第57条规定的数量。1/4级重伤士兵和必须在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管理的疗养院长期住院治疗的伤病士兵家庭,如果其父亲、母亲、妻子、丈夫或子女在家中没有永久户口,则可按该伤病士兵家庭一户免征土地税。免征土地税的家庭,必须向家庭所在地的乡、坊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该家庭与该伤残军人的关系,同时听取伤残军人的意见,才能免征土地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税的减免仅适用于上述第1款b点所列的情况。对于不属于1/4级和2/4级战争伤残人员的战争伤残人员或橙剂感染者,则根据规定不符合土地税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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