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

January 8, 2013 15:29

- 问:

家住荣市下辉塔坊潘达通街10号的阮氏瑶女士询问道:我有乂安省电力建设股份公司总经理签署的2011年7月1日第39/QD-CT号决定《关于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制度》,但至今我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回复:

关于此事,经我们调查,了解到原因如下:2011年8月31日,乂安省电力建设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开,解散了全体董事会和监事会(旧),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新)。新董事会召开会议,任命了总经理等公司管理职务。接手后,新董事会从旧董事会手中接过了公司的所有文件、工作和财务。根据接手资料,接手时,公司的财务状况面临诸多困难,欠银行、社保、税款数额巨大,而实际到账现金为零越盾,公司的银行存款几乎为零。公司下属的一些单位仍欠公司大量款项,但至今尚未偿还。近期,公司董事会也尽力催收欠款,收取基础设施租赁费,以逐步偿还未缴的社保费。然而,由于公司财务状况困难,公司未能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足够的社保金,无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因此,目前部分员工尚未按规定获得荣市社保局的理赔。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董事会和各专门部门正在努力向欠缴社保的单位催收欠款,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

- 问:

陶山乡丁红漂先生问道:“我是一名三分之一残疾的军人,伤残程度达到81%,乡里有30名伤残程​​度达到61%或以上的军人,但我们却没有享受土地税减免?这样对我们合理吗?”

*回复:

根据财政部 2002 年 8 月 19 日第 71/2002/TT-BTC 号通知第 1 节 b 点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和补充 1994 年 10 月 7 日第 83TC/TCT 号通知关于执行政府 1994 年 8 月 25 日第 94/CP 号议定的第 实施细则土地税条例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下列情况暂时免征土地税:“1/4 级、2/4 级战争伤残军人家庭的住宅用地;有成员(烈士亲属)按月领取国家补助金的烈士家庭(根据政府 1994 年 1 月 26 日第 5/CP 号议定和 1997 年 1 月 21 日第 6/CP 号议定);用于建设社会福利院的土地政策受益人;残疾人、单身人士和尚未结婚人士的住宅用地。无力纳税的成年人和孤寡老人,无赡养人。这些主体仅可就其名下的一个住宅免征土地税。免征土地税的住宅用地面积以家庭实际用于建造房屋、附属建筑、牲畜棚、道路、晾晒场等的土地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土地税法》第54条和第57条规定的标准。1/4级重伤士兵和必须在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管理的疗养院长期住院治疗的伤病士兵,若其父母、妻子、丈夫或子女无法与其永久住所一起居住,则可就该伤员所在的一个家庭免征土地税。免征土地税的家庭必须向其居住的乡镇或坊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获得其与家庭成员关系的确认。和那位受伤的士兵,同时又得到那位受伤士兵的意见,这样该户人家就可以免税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税的减免仅适用于上述第1款b点中提到的情况。对于战争伤残者或橙剂感染者,但未被归类为1/4或2/4战争伤残者的个人,根据规定,其不符合房地产税减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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