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责任地接收和处理投诉的问题和答案?
(冯宪光)- 问: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受和处理举报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举控告法》第五条规定了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接受、处理检举控告的职责:
1.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接收、解决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举报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名誉、就业和保密安全;确保对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并对处理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2.有权处理举报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负责设立公民接待室或者公民接待点,接受举报、投诉、建议和反馈。公民接待室或者公民接待点组织公民接待工作,应当遵守《信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3.对负责接收、处理举报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不按照举报法的规定接收、处理,不负责任接收、处理举报,或者故意违法处理举报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退赔。
问:关于协调处理机关、团体投诉的职责规定?
答:《举报法》第六条规定了协调各机关、组织办理举报的职责:
有关机关、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办理举报。管理、保存举报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处理请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举报处理主管人员的要求,完整、及时地提供资料和文件;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者不完整、及时提供资料和文件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问:对举报处理决定的执行如何规范?
答:《检举法》第七条对检举处理决定的执行规定如下: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作出的检举处理决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并严格执行。对负有执行检举处理决定责任而未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问:《举报法》严格禁止哪些行为?
答:《检举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给公民行使检举权带来困难和不便。
2.处理投诉缺乏责任感。
3.披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笔迹以及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伪造案件记录。
5.不解决或者故意解决违法举报,利用解决举报中的职务之便,对被举报人实施违法行为、骚扰、滋事的。
6.未履行或者没有充分履行举报人保护责任。
7.非法阻碍或干扰投诉的解决。
8.阻碍检举人行使检举权,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压制、侮辱的。
9.掩盖被告。
10.故意诬告陷害;指使、胁迫、利诱、收买他人诬告陷害;冒充他人诬告陷害。
11.向投诉处理人员行贿、贿赂;威胁、打击报复、侮辱投诉处理人员。
12.利用举报进行反对国家的宣传,侵犯国家利益;歪曲、诽谤、扰乱安全和社会秩序,侮辱他人的荣誉、尊严和名誉。
13.提供虚假的检举、检举处理情况的。
14.违反法律关于检举、检举处理的其他规定的。
阅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