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责任地接收和处理投诉的问题和答案?

September 9, 2014 15:35

(Baonghean)- 问: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受和处理举报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举控告法》第五条规定了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受理、处理检举控告的职责:

1.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接收和处理举报,依照法律规定接收和处理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人,依法严肃处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举报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名誉、就业和保密安全;确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并对所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2.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或者信访接待点,受理信访、控告、请愿和反映。信访接待室或者信访接待点的接待工作应当符合《信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3.对负责接收、处理检举控告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不依照检举控告法的规定接收、处理,不负责任接收、处理检举控告,或者故意违法处理检举控告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退赔。

问:机关、团体投诉处理协调职责有何规定?

答:《检举控告法》第六条规定了各机关、组织办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协调职责:

有关机关、组织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配合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办理举报。负责管理和保存举报信息、资料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工作主管人员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及时的资料和文件;对不提供或者不完整、不及时提供资料和文件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问:举报处理决定的执行如何规范?

答:《检举法》第七条对检举处理决定的执行规定如下: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作出的检举处理决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并严格执行。对负有执行检举处理决定责任而未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问:《举报法》严禁哪些行为?

答:《检举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给公民行使检举权带来困难和麻烦。

2.处理投诉缺乏​​责任感。

3.披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笔迹及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伪造案件记录。

5.不依法处理投诉或者故意违法处理投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等手段,对被投诉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行骚扰、滋事。

6.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举报人保护责任的。

7.非法阻碍或干扰投诉的解决。

8.阻碍检举人行使检举权,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压制、侮辱的。

9.掩盖被告。

10.故意诬告陷害或者教唆、胁迫、引诱、收买他人诬告陷害或者冒充他人诬告陷害。

11.向投诉处理人行贿、贿赂;威胁、打击报复、侮辱投诉处理人。

12.利用举报进行反对国家的宣传,侵犯国家利益;歪曲、诽谤、扰乱安全和社会秩序,侮辱他人的荣誉、尊严和名誉。

13.提供虚假的检举、检举处理情况的。

14.违反法律关于检举、检举处理的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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