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中央会议:讨论并决定非常基础和重要的问题
据报道,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今天(7月4日)上午在河内开幕。
根据计划,会议将讨论并决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党章实施条例;检查、监督和党的纪律工作条例;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引进等若干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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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大会上致开幕词。 |
阮富仲总书记表示:“这次中央会议提出的内容是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要求中央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在会议结束时作出决定。”
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例,阮富仲总书记认为,这是党章的具体化,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的职能、任务、责任、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确保正确贯彻党的生活和工作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应在继承十一届及以往各届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越共十二大决议和党章制定,有具体、严格、符合实际的规定,确保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民主,维护党内纪律和秩序;维护集体领导制度,加强个人特别是领导人的责任感;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有效性……
阮富仲总书记表示,政治局报告已明确提出中央委员会需要讨论的内容,要求中央委员会重点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直接评论,特别是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秘书处、中央检查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秘书处常务委员的职责权限,中期和终期审查制度,基层商务旅行制度,工作方法和作风,工作关系……)。
关于党章实施细则、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规定,阮富仲总书记强调,党的十二大批准了关于第十一届党章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决定不再对现行党章进行修改和补充。大会责成第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指导,明确规定,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在全党范围内严格统一地执行党章。
政治局已指示中央组织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及相关机关配合准备意见书和条例草案。意见书和条例草案内容紧密结合越共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颁布的第45、46号条例,紧扣越共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章情况的总结报告,提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章需要指导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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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会议概况 |
阮富仲总书记要求中央委员们认真研究条例草案,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内容包括:关于检查对象和内容的规定;关于执行党支部纪律的权限的规定;关于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定期举行会议的规定;关于党员预备期计算党龄的规定;关于审议和解决申诉和检举方面缺乏具体权力下放以及关于党员向中央执行委员会申诉的权利的规定;关于任命党委外党员参加党委的条件的规定;关于各部门党委的职能和任务的规定;党内奖励形式的规定;关于党组织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各级检查委员会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执行纪律和纪律表决的规定、关于党的纪律申诉的规定……
关于2016-2021年任期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引进工作,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强调,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越共十二届二次中央会议上(2016年3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高度同意,必须在代表大会后立即补齐国家机关领导职务,以满足落实越共十二大决议的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引进人员填补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职务,并就引进人员填补其他34个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提出意见。在2016年3月第十三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会选举了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并选举或批准了其他34个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截至目前,第十四届国会(2016年至2021年)选举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继续按照法律规定,为新一届国会选举或批准人员进行准备和介绍工作。
此次会议上,政治局建议中央执行委员会从以下方向审议和介绍人事:对于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及其他34个已由越共十二届二中全会(2016年3月)以高信任票数(至少72%以上)表决通过或批准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中央执行委员会将不再进行表决介绍或征求意见。对于其余13个尚未由二中全会表决通过或与上次相比预计有所变化的职务,政治局将先以表决方式征求中央委员会意见,再正式提交国会在第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审议、表决或批准。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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