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次代表会议:坚决反对权力野心、权力滥用、集团利益
当自己不够资格、威信不够,或者直属领导有违法行为时,主动辞职,是八届中央委员会讨论的新的党员模范责任规定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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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第八次中央会议将出台关于干部、党员特别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会委员模范责任的新规定。 |
政治局向八大提交的《关于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等干部和党员模范责任的规定(草案)》共4条。
在那里,第一条规范干部党员特别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的模范责任,强调越是级别高的干部越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一条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模范执行党的纲领、章程、决议、指示、法规、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第47-QD/TW号条例《党员不得做哪些事》、书记处2012年6月7日第101-QD/TW号条例《对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表率责任》、中央政治局2016年12月19日第55-QD/TW号条例《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模范作用的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干部职务越高,越要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条共十条,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委员会每一位委员必须在政治气概、斗争精神、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履行任务责任、团结协作、发挥政治体系核心领导作用等方面成为模范。
具体而言,第二条规定,上述干部必须绝对忠诚于并坚决捍卫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目标以及党的新路线;始终把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怕困难和磨难;实行科学民主的领导作风,尊重法律;经常创新思想,敢想,敢做;真正做到民主、公正、客观;在道德和作风上成为模范……
第二条新增的一点是,第十点规定,上述干部本人不具备任职资格、不具备威望,或者所负责的地方、机关、单位未能完成政治任务、长期不团结,或者直属干部贪污浪费、消极怠工、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主动辞职。
在第三条该《意见》共9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每一位委员都要严于律己,坚决同领导、指挥、管理、运作中的不良表现;干部工作中的不良表现;政策腐败中的不良表现;权力欲强、以权谋私中的不良表现;“集团利益”中的不良表现;贪污受贿中的不良表现;谋求地位和权力中的不良表现;让亲属亲近的人利用地位和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这些都引发了舆论的强烈愤慨。
特别是该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必须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成绩主义、“期限思维”、立功主义、傲慢虚荣、追名逐利、炫耀名声、“粉饰”名声;信口开河、言行不一;在这个会议上讲,在另一个会议上讲。
该条第九条明确指出,必须坚决打击利用名誉权、借用他人名义发表、撰写、发布虚假新闻、文章,制造舆论,造成影响,宣传自己、夸大其词或者诽谤、贬低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