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改案拟取消“家长协会”
有没有家长教师会,是学校自愿的,不应该由教育部管理。
泰氏雪勇博士。照片:孟东 |
1月16日,关于自治区自治和国家管理条例的评论草稿教育法(修订)胡志明市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泰氏雪勇博士表示,第102条第2款关于“制定家长教师协会条例”的规定应予删除。因为私立教育机构目前没有设立家长教师协会,且仍在正常运作。是否设立家长协会是自愿的,不应由教育部管理。
“在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发达的背景下,家庭与学校之间的沟通非常便捷,家长协会应该只是一个自愿组织,”邓女士说道。在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家长代表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必要明确规定如果不设立,是否会有任何后果。
Trinh Anh Nguyen女士(在家长协会工作超过10年)表示,是否存在代表委员会取决于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因此,如果委员会表现活跃,他们就会积极参与建设,反之亦然。“我同意许多学校的代表委员会存在许多缺陷。如果委员会不专业,我不会参与,”Nguyen女士说道,并建议家长协会需要接受运营、沟通和与家长沟通技巧方面的培训。
胡志明市裴氏春中学副校长阮雄姜先生从管理者的角度表示,法律草案中关于代表委员会的规定有必要保留。如果删除该规定,将无法颁布专门规范该组织运作规则的细则。
事实上,Khuong先生高度赞赏家长教师协会的作用。为了使家长教师协会有效运作并朝着积极的目标发展,家长代表和学校之间需要密切协调。
与雪勇女士的观点不同,胡志明市法学院行政法系副教授潘日清表示,取消家长代表委员会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教育社会化,没有委员会,谁来做?有必要明确他们的角色,以支持实现这一目标。
“我们不能指责所有代表委员会滥用职权收取过高的费用。该委员会在协调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说。
2017-2018学年伊始,高中家长教师会的存废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位家长向胡志明市政府和教育管理机构递交请愿书,要求“解散家长教师会”。
Nguyen Hung Khuong先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照片:孟东 |
在研讨会上,代表们重点讨论了自治和国家管理条例胡志明市法学院副教授阮文文表示,与大学阶段的自主概念相反,财务、人力资源 - 组织和专业知识应该在高中阶段受到限制。
谈及教育自主的概念,发达国家常用“自治”一词,源于学术自由的理念。而在越南,自主权仅限于财政。“我们以财政为主轴来谈自主,有钱就有权,非常务实,”他坦言。
如果说大学层面的财政自主权是创造和使用财政收入的自主权,那么高中层面的财政自主权就必须是分配财政资源的自主权,而不是创造财政资源的自主权。将财政收入创造权赋予学校,很容易导致过度收费。
阮必成大学范氏丽博士评论说,现行《教育法》草案包含积极和进步的点,包括多元化、尊重差异以及鼓励私人投资。然而,现行的通识教育课程负担过重,因为学校无权改变。一方面,他们必须教授通识课程,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教授家长和社会需要的课程。
此外,许多代表还建议,应增设规章,明确教育部、部级机关及其他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直属机构的活动和教育质量负责。事实上,教育部无法对非教育部直属机构的组织、人员和教育质量进行管控。
一些代表建议增加省、县两级人民委员会的内容,明确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下放权力,明确管理对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