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发现、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程序说明
(Baonghean.vn)——中央组织委员会发布了第02-HD/BTCTW号指示,指导审查、发现、教育、协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秘书处2018年1月21日关于提高党员入党质量和审查、筛选、开除不合格党员的第28-CT/TW号指令,在收到指示后,秘书处,中央组织委员会发布关于审查、发现、教育、协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的指导方针,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1. 统一审查、发现、教育、协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以净化党员队伍,为加强党的建设和进步做出贡献。党的整顿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素质,维护党内纪律,增强干部、党员和人民对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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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定期开展对不合格党员的审查、发现、教育、辅导、筛选和开除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客观、谨慎、严格、透明的原则。重点是发现、及时教育、辅导不合格党员,同时坚决开除违规、接受教育辅导后仍未改正的党员;绝不偏袒、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私利打压党员。
3. 增强党员的自我意识;培养党委、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精神、积极主动性和责任感;发挥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发现和举报党员违纪行为方面的作用。党委、党组织必须坚持组织党务、团结一致、统一战线的原则,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定。
二、审查、发现、教育和协助筛选和清除不再符合党员资格的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1. 识别违反党纪、需要由党支部进行教育和帮助的党员的标准,然后再考虑和决定是否将其开除出党:
对于违规行为尚未达到除名或开除党籍程度的党员,在考虑并决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其开除出党之前,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未完成任务”。
- 违反党纪或国家法律,并受到主管机关的警告、降职、降级、开除处分,在接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党纪或国家法律。
——通过自我批评和批评,或者通过检查和监督,主管党委得出结论,存在思想退化、“自我进化”、“自我改造”或者违反道德和生活方式的情况。
- 违反党关于履行示范职责的规定,或者做党员、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不允许做的事情,或者在所属单位、单位、居住地享有声望低下,经主管党委认定,在活动中对党和党组织的声望造成负面影响。
2. 对不合格的党员进行筛选、发现、教育、协助、甄别和清除出党的过程:
第一步:在考虑和决定将某位党员开除出党之前,先审查并发现需要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
党组(在没有党组的地方,由党组书记)按照上文第1点所述的标准进行审查,并与村、居住团体的前沿工作委员会(党员目前工作的组织、机构、单位、企业的领导、政治和社会组织)协商,制定一份需要由党组进行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然后再考虑和决定是否将其开除出党。
党组向其直接上级党组请求指示,提供需要党组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以便编制正式名单,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党组开会讨论,并对所有预计需要党组教育和帮助的党员进行秘密投票。任何党员,如果获得党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正式党员(不包括免除党务工作的党员)的投票赞成,将被列入需要党组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以便考虑和决定是否将其开除出党;该名单将上报直属党委,由其批准采取后续行动。
第二步:对党员的教育和援助
党组(在没有党组的地方,由党组书记负责)向直接上级党组报告批准情况,与每个需要党组教育和帮助的党员讨论群众组织提出的违规行为和反思(如有),并要求该党员写一份自我批评报告,明确承诺改正和克服违规行为。
党支部召开党员自查会(也可在党支部例会期间自查),并通过决议,指派一名党支部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一名党员对一名党员进行监督和协助。监督和协助期为12个月。
步骤 3:对接受过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进行筛选
自党支部指派一名党支部执委或党员进行监督协助之日起12个月后,党支部将召开会议,要求该党员进行自我检查,并根据承诺清楚地说明改正和克服违规行为的结果。被指派进行监督协助的党支部执委或党员将提出意见。党支部将对每项情况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认可该党员的进步,后表决是否考虑开除该党员)。党支部将根据投票结果作出决定:
- 如果党支部至少一半的正式党员(不包括免除党务和党务活动的党员)投票表决认可该党员的进步,则该党支部应当发布表决认可该党员进步的决议,并向其直接上级党委报告。
- 如果党支部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党员(被指派从事党务工作和参加党务活动的党员除外)投票提议考虑开除党籍,则党支部应当出具决议,并向其直接上级党委报告,由其根据职权进行审议和决定。
- 如果党支部正式党员(除免除党务和党活动的党员外)中,赞成承认进步的不足半数,或者党支部正式党员(除免除党务和党活动的党员外)中,赞成考虑开除党籍的不足三分之二,则党支部应当考虑并决定将他们列入需要党支部进一步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然后再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开除党籍,并在12个月后重新考虑。
第四步:将不合格的党员从党内除名。
根据基层党委的要求,区级党委及同级单位指示同级检查委员会对每名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和结论认定。区级党委及同级单位根据对每名党员违规行为的审查和核实结论,按照党章实施细则和指示,考虑并决定对党员予以除名或者开除处分。
对于经审查后无需除名或开除党籍的党员,区级党委及同级单位将指示下级党委继续对该党员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在12个月后对其进行审查。
二、执行机构:
省级党委、市级党委和中央直属党委指导实施下列主要内容:
1. 对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每个党员进行宣传、传播和教育,统一认识,清楚地了解定期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目的、要求、意义和重要性。
2. 根据本指示,按照党的规章制度,结合地方、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审查、发现、教育、协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3. 加强对基层执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符合党的规章制度、目标、要求、质量和进度,并按照执行党章的规章制度和指示处理投诉(如有)。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央组织委员会报告结果,以便中央组织委员会汇总后向秘书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