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发现、甄别和开除不合格党员的程序说明

德勇 April 18, 2021 09:59

(Baonghean.vn)- 中央组织委员会发布第 02-HD/BTCTW 号指示,指导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筛选和开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2018年1月21日中央书记处关于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和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审查、筛选和开除出党的指示,根据秘书处中央组织委员会印发审查、发现、教育、帮助、清除和开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1.统一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筛选和开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党的纯洁性,促进党的队伍建设和党内整风提高党的组织领导能力、战斗力和党员素质,严明党内纪律,增强干部、党员和人民对党的信任。

2.对不合格党员的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甄别和除名,必须经常进行,确保民主集中制和客观、慎重、严格、公开的原则。重点是及时发现、教育、帮助党员;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党员,坚决除名;绝不姑息或利用党员的私利打压。

3. 提高党员的自我批评意识,增强党委、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精神、主动性和责任感;发挥越南祖国阵线、各社会政治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发现和向党组织举报党员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党委、党组织要坚持组织党的活动、团结统一的原则,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遵守。

二、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甄别和开除不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1. 发现党员有违法行为,需要党支部进行教育和帮助,并考虑决定将其开除出党的标准:

党员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除名或者开除党籍的程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考虑决定开除党籍前,进行教育帮助:

- 连续两年被评为“未完成任务”。

- 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国家法律,受到主管机关警告、降级、减少军衔、降职、撤职处分,受处分期间继续违法的。

- 主管党委通过自我批评、批评或检查监督,认为党内存在思想堕落、自我演变、自我转化或违反道德和生活方式的情况。

- 违反党内关于履行模范职责的规定或做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不准做的事情,或者在机关、单位或居住地的党委认定的威信较低,在活动中给党和党组织的威信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不合格党员的甄别、发现、教育、帮助、清除和开除出党程序:

步骤1:审查、发现需要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再考虑决定将其开除出党。

党支部(无党支部的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根据上述第一点标准进行审查,并与村、居组前方工作委员会(在职党员由机关、单位、企业的领导、政治组织、社会组织负责)协商,拟定需要党支部进行教育帮助的党员名单,研究决定开除党籍。

党支部向上级党支部请示,列出预计需要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以便制定正式名单提交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召开会议,讨论并秘密投票表决,确定每位预计需要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经党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免于党内工作和活动的党员除外)投票赞成的,该党员将被列入需要党支部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并经审议决定予以除名;该名单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 2 步:党员教育帮扶

党支部(无党支部的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报请上级党支部批准,与每一位需要党支部教育帮助的党员讨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群众组织的反映(如有),并要求党员写检查报告,明确承诺改正和克服违法违规行为。

党支部召开党员在党支部会议上进行自我检讨(可在例会上检讨),并通过决议,指定1名党支部执行委员或1名党员负责监督和帮助1名党员,监督和帮助期限为12个月。

步骤3:党支部教育帮扶过的党员的筛选

12个月后,自党支部指派党支部执行委员会成员或党员监督和协助之日起,党支部将召开会议,让该党员根据承诺进行自我反省,并明确说明整改和克服违规行为的结果。党支部执行委员会成员或被指派监督和协助的党员将进行评论。党支部将对每起案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先表决认可该党员的进步,再表决提议考虑将该党员开除出党)。党支部将根据投票结果决定:

- 如果党支部正式党员(除免除党内工作和活动的党员外)的半数以上投票承认该党员的进步,党支部应作出承认该党员进步的决议,并向上级党委报告。

- 如果党支部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正式党员(除被分配工作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外)投票赞成考虑开除党籍,党支部应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党委依据职权审议决定。

- 如果党支部正式党员(免于党内工作和活动的党员除外)中投票同意承认进步的不足半数,或者党支部正式党员(免于党内工作和活动的党员除外)中投票建议考虑开除党籍的不足三分之二,则党支部应当考虑并决定将其列入需要党支部进一步教育和帮助的党员名单,然后才考虑并决定将其开除出党,并在12个月后重新考虑。

步骤4:开除不合格党员出党

根据基层党委的要求,区级党委组织同级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区级党委根据对党员违纪问题的审查核实结论,依据党章规定和执行情况的指示,研究决定给予撤销党籍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经审查不需要给予除名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区级及相当于区级党委的党委应当组织下级党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并在12个月后进行审查。

二、实施机构:

省委、市委、直属党委指导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向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每个党员进行宣传、普及和教育,统一认识,明确认识定期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筛选和清除不合格党员的目的、要求、意义和重要性。

二、根据本指示,按照党内法规,结合地方、机关、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审查、发现、教育、帮助、甄别和开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3.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党章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章的目标、要求、质量和进度得到落实,并根据党章实施工作的规定和指示,妥善处理有关投诉。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央组织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由中央组织委员会汇总后报送书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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