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立功人员认定申请未决问题的流程和程序的说明

June 20, 2017 11:05

(Baonghean.vn)- 2017 年 6 月 12 日,乂安省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签发了第 2017 号文件。328/HD-BCĐXNNCC号文件关于办理功勋人员认定申请的程序及流程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 2017 年 3 月 20 日第 408/QD-LDTBXH 号决定关于公布关于处理积压功臣确认申请程序的规定以及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4 日第 240/KH-UBND 号计划关于处理乂安省积压功臣确认申请的规定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于2017年6月5日在省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要求;

省功臣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功臣认定工作,具体如下:

一、概念、目标和实施原则

1.概念:积压立功申请立案是指2013年7月1日前已按各时点规定建立,但尚缺少文件和手续的立案,或已建立完善,但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尚未得到主管部门审议解决的立案。

2. 主题

a) 适用科目:

- 除烈士、伤残军人及社会部2017年3月20日第408/QD-LDTBXH号决定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计划所规定享受伤残军人等政策者外。

- 省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要求各区、市、镇对提出根据省有功人员优待条例解决有功人员制度解决申请的所有对象进行审查和考虑解决。

b) 不适用科目:

- 开小差、投降、背叛、遣返;

- 正在服刑、终身监禁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一被判刑;

— 被剥夺军衔、人民警察职务、民兵职务,责令退出工作;

- 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革命功勋人员认定条件的,如:死亡的,持有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烈士认定条件、领取抚恤金条件、阵亡军人认定不符合工作事故认定条件、战争事故认定不符合工作事故认定条件、战争伤残人员认定不符合工作事故认定条件、战争事故伤残人员认定不符合工作事故认定条件等。

例如:所有根据联合通告第18/1991/TTLB-BLDTBXH-BQP号(1991年12月31日)、通告第16/1998/TTLT-BLDTBXH-BQP-BCA号(1998年11月25日)、通告第16/1999/TTLT-BLDTBXH-TWĐTNCSHCM号(1999年7月6日)、通告第27/1999/TT-BLDTBXH号(02证人形式的申报卷宗)等多个文件的规定,已建立申请确认烈士、战争伤残人员和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受益人的卷宗的案件(02证人形式的申报卷宗),尽管已经提交体检并且体检委员会已经结束,但根据第201/1999/TT-BLDTBXH号指示,已经接受检查并被核准停止执行该制度。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第 14/1997 号决定,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功勋人员司不执行制度的结论,...

3.实施原则:

a) 必须严格、严肃地审查和处理立功人员认定申请,确保主体、标准和条件的合法性;必须根据历史情况,针对性地考虑和适用程序,同时积极寻找和利用一切信息来源和一切有根据的依据,为立功人员认定服务。

b) 立功人员认定申请的审理,应当在立功人员参加革命活动或参加革命活动前居住地办理(如有脱逃行为)。立功人员或申请书提交人迁往其他地点的,由原申请书提交地负责审理并处理,不得将申请书转送至新居住地处理。

c)加强党委、机关、个人和有关组织特别是老革命干部、起义前干部、同志、队友的共同责任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沟通,发挥新闻媒体在办案结果公开中的作用。

(四)确保民主、公开、透明。特别是在基层审查环节,要为群众参与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二、文件分类

根据地方负责处理的现有档案数量,将其分为:符合条件的档案(已完成的档案);可以完成审议和处理的档案;不符合条件的档案。

1. 合格档案:指立案时符合法律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手续齐全,但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尚未确认结算的档案。

2. 可补办结算档案:指根据规定缺少部分文件和手续,但可以补办并予以确认的档案。对于此类档案,需要明确需要补办哪些类型的文件、由哪些机构出具,或需要核实档案中的哪些内容,才能确定其是否符合结算确认的条件。

3、不合格证件:指证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革命功勋人物主体的标准和条件的证件和手续。

三、审批流程

1. 申请认定有功人员

- 将填妥的申请书送交公社功勋人物认定委员会。

- 如果档案不齐全,申报人需补充下列其中一项文件及法律依据,证明其参加革命、抗战、负伤、牺牲等情况;有申报人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申请确认有功人员的承诺书。

例如:一名抗战参加者为前线劳动者,已于2013年7月1日前建立档案,但档案缺少建立档案时可按法律文件规定办理的部分文件和手续,但因政策变化而未能确认,则应补充下列文件之一:乡、区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名单、其他相关文件,抗战参加者本人或其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子女(亲生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在1995年1月1日前申报参军为前线劳动者的党史、干部史。如相关文件、资料载明其受伤但未具体说明身体受伤情况,区人民委员会应责令区级卫生机关对身体受伤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如果遗体中仍有金属碎片,则应遵守劳动荣军社会部与国防部于2013年10月22日签发的第28/2013/TTLT-BLDTBXH-BQP号联合通知中关于烈士、战争伤残人员、失去证件的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受益人认定指南的第6条第2款规定。

2. 公社一级的审查组织:

步骤一:组织街、村、村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收集群众对每项文件的意见;制作会议纪要,列出群众一致同意的文件,不得有任何质疑、抱怨和谴责(根据表格一《收集群众意见会议纪要》)。

第二步:组织在乡人民委员会总部以及街道、村、村三级公开张贴名单,并同时在当地电台广播至少15天。做好张贴记录,并列出没有疑问、投诉或举报的材料清单(根据表格2《乡人民委员会张贴结果总结记录》)。

第三步:组织召开乡级功臣认定理事会会议;邀请县级功臣认定指导委员会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应全面听取与会委员的意见,对每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明确每项意见,并列出一致通过的议案清单(根据《表3-公社一级有突出贡献人员确认委员会会议记录》)。

步骤4:根据理事会对合格材料的审查结果,必须获得高度共识;公社人民委员会应以书面报告并附上所有材料,送交区人民委员会(通过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仍存在问题、共识度不高的档案,要继续核实、澄清、巩固证据;核实后仍收集不到证据、认定依据和条件不足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将结论通知亲属和当事人,明确说明每份档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理由,并终止编制档案。

3.区级审查组织:

步骤1:在组织区指导委员会会议之前,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检查并分类记录:

- 个人资料具有足够的提交依据。

- 必须对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例如:卷宗内的文件、证件有矛盾之处;证人没有反映操作过程的文件或文件不清晰等。

- 该申请不符合提交资格。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记录:由核实机构或请求主管机关、出具有冲突文件之机关进行核实。

第二步:召开立功认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每份立功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详见表四《立功认定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全体委员须听取每份立功案件内容的完整汇报,对每件案件进行讨论和表决。同时,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提出意见。

步骤3: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指导委员会审议记录,依据政府2013年4月9日第31/2013/ND-CP号议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对有革命功绩人员给予优待的若干条款》第18条第2款d点和第28条第2款d点的规定,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如档案中尚未有死亡证明或受伤证明),签发受伤证明或死亡证明。对于申请认定政策受益人为战争伤残人员的档案,其中记录有身体伤害,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应指示县级卫生机关对伤残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按照表格5-身体伤害检查记录),然后签发受伤证明。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签发受伤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管理对象包括:前线工人、民兵、游击队、地方自卫队、被动员起来直接参加战斗或服役的合作社成员……

步骤4:如果档案不属于县级颁发死亡证明或受伤证明的权限,则应向2013年4月9日政府第31/2013/ND-CP号令第18条第2款和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发送文件,详细说明和指导《关于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例》若干条款的实施。

- 审查青年志愿者认定申请时,如属交通运输部主管,由县级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受理、汇总并转交交通运输部核发受伤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如属其他机关、单位主管,则转交内务部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核发受伤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 对于属于军队和警察部门负责的档案,将移交省军事指挥部和省警察机关进行后续工作。完成后,省军事指挥部和省警察机关将档案移交省指导委员会(通过劳动荣军社会厅)。

第五步: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和核发死亡证明书、受伤证明书的主管部门将填妥的文件转交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通过功勋人员部)。

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仍有问题、共识度不高的档案,要继续核实、澄清、巩固证据;核实后仍未收集到证据,或者确认的依据或条件不足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要将结论通知亲属和当事人,明确说明每份档案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理由,并终止建立档案。

四、评审工作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步骤一:劳动荣军社会局收到县级和主管部门移交的档案后,负责将档案分类:符合条件的档案;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档案;不符合条件的档案;对各类档案进行研究、审查和汇总。

核查组对记录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内容进行核查和澄清,通过核实证人的直接陈述与记录中的内容,或补充档案研究的信息和证据,为省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该建议提供服务。

第二步:在第一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听取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的报告后,与会成员将对每个案例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 对于已完成的案卷,具体确定哪些案件同意请求承认,哪些案件不同意。

- 对于仍有不清楚或矛盾内容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文件,将责任归咎于核查小组或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

- 对于不完整的记录:明确需要验证的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便负责的管理机构补充完善。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每个案件的理由有明确的结论,并指定主管部门答复。

第三步:各受托机关完成卷宗或由核查组实施;任务完成后,将卷宗转交劳动荣军社会局继续研究、审查,并报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二次会议。

第四步:宣传和收集信息

- 对省指导委员会一致同意提请认定革命功勋人员的案件,该组织应在电子信息页面和省级报纸、广播电视台上至少发布3次,时间为15天,以便干部、党员和群众关注并继续提出意见(按表格6-省级网站、省级报纸、广播电视台公开发布的内容)。

-劳动荣军社会部为主持机关,负责接收、汇总干部、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向指导委员会报告(依据表格7-媒体收集意见结果汇总表)。

第五步:劳动荣军社会厅根据无质疑、投诉、举报的记录公开结果,汇总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要求发给革命有功人员确认书,并送交劳动荣军社会部(通过有功人员厅)。

对于军队和警察确认权限下的记录,请按照军队和警察规定的后续步骤进行。

第六步:对于仍然存在问题、共识度不高的不合格记录,继续核实、澄清、整合证据;如果核实未能收集到证据,或者确认的依据或条件不足,劳动荣军社会部、军事指挥部和道警察局将把结论通知亲属和当事人,明确说明每条记录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原因,并终止记录的建立。

* 笔记:各级功勋认定指导委员会及评议委员会召开公开会议。会议纪要须经至少80%委员出席,并签署同意申请评议,方为有效。缺席委员须以书面形式征询意见。

四、文件数量及准备程序

1.数量:02套文件/主题。

2. 申请程序:

除本指示规定的统一格式外,还可使用劳动荣军社会部2013年5月15日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中规定的关于对革命有功人员及其亲属办理档案手续、档案管理、实行优惠制度等格式,包括:死亡证明书(LS 1格式);核实表(LS 2格式);烈士亲属情况声明书(LS 4格式);受伤证明书(TB 1格式)。

- 此外,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使用其他纪要进行核实、调查、收集信息和整合证据,包括:

+ 验证报告。

+ 摘自档案。

+ 其他证据记录....

五、实施时间

全省尚待核准的功勋人物申请,2017年必须全部完成审核,并完成核准。具体内容如下:

- 乡镇一级:完成档案的审查、分类、批准和完善工作,并将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随所有档案一起于2017年8月30日前送交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县级:完成档案的接收、分类、审核、批准和补充工作,并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将结果书面报告连同所有档案一起送交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劳动荣军社会部)。

- 省级:完成档案信息的接收、分类、核实、公开收集,完善档案资料,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荣军社会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处理。

* 笔记:各级按照本指示规定的时间表实施。由于解决功勋人员认定积压问题的主题扩大,因此比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关于解决乂安省功勋人员认定积压问题的计划要长。

六、实施

1.省级功勋人物认定指导委员会

省功臣认定指导委员会执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1779/QD-UBND号决定关于成立乂安省功臣认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计划关于解决乂安省功臣认定申请积压问题的任务。

2.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组织宣传、贯彻劳动荣军社会部2017年3月20日第408/QD-LDTBXH号决定关于颁布关于处理积压有功人员确认申请程序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计划关于处理乂安省积压有功人员确认申请的规定及本指示的内容,通过培训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向县级部门、工会、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进行宣传。

-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关于解决乂安省有功人员待认定申请的计划及本指示内容,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制定具体计划,部署、审核、解决各县、市、镇有功人员待认定申请。指示各乡、坊、镇认真贯彻执行。

- 加强县级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指导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关于解决乂安省有功人员认定申请积压问题的计划指示,加强乡级有功人员认定委员会。

- 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指导、组织文件的审查、接收、分类并组织审批,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乡、坊、镇人民委员会

——组织利用乡、坊、镇的广播系统进行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向机关、部门、群众阵线和全区人民宣传地方立功人员名单审查和清理工作的政策、观点和实施办法,让人民群众了解,同时监督基层落实情况。

-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5月4日第240/KH-UBND号计划的指示,加强和完善乡级功勋人物认定委员会。

- 组织审查、接收、分类、核实记录,组织批准和完成留在该地区的有功人员的记录,并提请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的规定进行研究和解决,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以上是处理全省有功人员认定积压申请的实施指示和程序。根据此指示,省有功人员认定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将积极制定计划、认真落实,并按规定向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劳动荣军社会部)报告结果。

™。指导委员会

长官

(签名)

黎明通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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