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政策实施指南

October 21, 2014 18:05

内政部民族委员会刚刚发布联合通函根据政府关于民族事务的第05/2011/ND-CP号法令,制定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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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各机关、团体、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岗位结构和编制数量、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合理招聘、规划、培训、培养、任用和使用机关、组织、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确保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民族地区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管理人员。

中央各机关、团体、单位根据职能任务、机构设置、岗位结构和编制规模,合理安排、规划、培训、培养、任用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通知》规定,民族委员会配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40%。

民族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单位在配备和任用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时,应当至少有1名少数民族正职或者副职。

送去学习、免试录用为公务员、公职人员

另外,根据该通知,对通过推荐制到大学、学院、职业院校、职业中专、专业中专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可免试录用为公务员,并按照政府第134/2006/ND-CP号关于国家教育体系中大学、学院和中专院校推荐制的规定安排工作。

按照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女性、青年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各级政治系统机关、组织、单位中比例较低,应优先培养和使用。

经主管部门批准拟任领导、管理职务或者相当职务的区级以下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首次任用,如未达到规定标准,仍可考虑任用,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需要,但在不超过任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内,主管管理机关要负责派员接受培训、再培训,达到标准。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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