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增值税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December 23, 2013 22:20

12月18日,政府总理签署并颁布了第209/2013/ND-CP号法令,对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指导。

根据该法令,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应纳税货物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口应纳税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从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非越南居民的外国个人购买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则以购买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为纳税人,但根据该法令第二条第三款b点规定,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除外。

该法令规定了无需申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以及不需纳税的主体。该法令规定了计算依据和方法,包括应税价格;增值税确定时间;税率;税收抵扣方法;以及直接计算增值税的方法。该法令规定了税收抵扣和退税,包括进项增值税抵扣;增值税退税;以及纳税地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本法令取代政府关于细化和指导实施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第123/2008/ND-CP号法令和第212/2011/ND-CP号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废除政府关于细化和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第92/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和第4条。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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