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增值税法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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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政府总理签署并颁布了第209/2013/ND-CP号法令,对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和指导。

根据该法令,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口应纳增值税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生产、经营并从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非越南居民的外国个人购买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购买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为纳税人,但根据该法令第二条第三款b点规定,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除外。

该法令规定了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不需缴纳增值税的主体。该法令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包括应税价格;确定增值税的时间;税率;税收抵扣方法;增值税直接计算方法。该法令规定了税收抵扣和退税,包括进项增值税抵扣;增值税退税;纳税地点。

本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政府关于细化和指导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的第123/2008/ND-CP号法令和第212/2011/ND-CP号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废除政府关于细化和指导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的第92/2013/ND-CP号法令第1款、第4条关于修改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和修改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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