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6个月产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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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部门对依据第10/2012/QH13号劳动法规定实施生育福利作出了指示。



插图照片(来源:新闻)

根据指示,2013年5月1日前休产假的女职工,但自2013年5月1日起仍在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的,享受《劳动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生育福利。

例1:A女士于2013年1月2日产前辞职。2013年1月5日,A女士产下一名子女。根据《社会保险法》,产假期间计算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共计4个月)。自2013年5月1日起,A女士根据《社会保险法》仍在享受产假,因此A女士可以继续享受产假至2013年7月1日(共计6个月)。

例二:B女士于2013年1月1日产前辞职。2013年1月5日,B女士产下一名子女。根据《社会保险法》,产假期间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4个月)。自2013年5月1日起,B女士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期限结束,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B女士不再享受产假待遇。

例3:C女士于2012年12月15日产前辞职。2012年12月20日,C女士产下双胞胎。根据《社会保险法》,C女士的产假计算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4个月30天)。因此,2013年5月1日,C女士根据《社会保险法》仍在休产假,因此C女士可以休产假至2013年7月14日(共计7个月)。

产后,如婴儿出生未满60天而死亡,产妇可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享受90天的产假;如婴儿出生满60天以上而死亡,产妇可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享受30天的产假,但不得超过《劳动法》第157条第1点规定的产假期限。

仅母亲参加社会保险,母亲生育后死亡的,父亲或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直至孩子6个月大;父亲和母亲都参加社会保险或仅父亲参加社会保险,母亲生育后死亡的,父亲请假照顾孩子,并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直至孩子6个月大。

女职工怀有双胞胎及以上胎儿,生产时有一胎为死产的,产假期限为6个月(不含死产产假);若全部胎儿均为死产的,产假期限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比照有一胎死产的人员计算。

女职工在休完6个月产假以及生育双胞胎或以上子女的额外假期后,返回工作岗位后60天内,如果身体状况仍然较弱,可以按照政府2006年12月22日第152/2006/ND-CP号法令第17条规定享受休息疗养。

如果女员工希望在生育前辞职,雇主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从...月...年...日起在D02-TS表格中注明生育前辞职的时间,该表格是根据2011年10月25日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关于颁布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征收管理规定的第1111 / QD-BHXH号决定发布的;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以监测并作为根据规定落实生育福利的依据。

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福利的计算时间,从女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实际休生育假之日起计算。生育前休假超过2个月的,从生育前2个月起计算。女职工在停止工作并解除劳动关系后生育的,福利计算时间从生育之日起计算。

例四:D女士于2013年5月1日产前辞职,2013年7月15日D女士产下一名婴儿,根据《劳动法》规定,D女士产假计算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6个月)。

如果女员工生下双胞胎或以上,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每个孩子的母亲可额外获得一个月的假期。

女员工生育时的产假期间包括节假日、春节假期、周休日。

女职工在上述产假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生育福利。生育福利的计算,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执行。

若员工领取与一般最低工资标准相符的生育津贴,其享受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生育津贴期限,应按照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遇奇数天,则按照越南社会保障局2009年1月9日第54/BHXH-CSXH号批示第5点的规定计算。如奇数天数为27天及以上,生育津贴金额不得超过员工离职前连续6个月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及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


据(vov.vn)-M.D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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