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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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18日颁布的第2553/TCT-CS号官方公报,指导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责任在纳税申报单上如实申报纳税人信息。如遇纳税人不在当地或工作地点偏远,影响纳税申报的情况,税务局应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指导乡人民委员会组织纳税人按照《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申报。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证的住户或个人,由现使用土地者为纳税义务人。住户或个人纳税申报表,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第16条1款1.1点和第17条1款1.1点规定,由主管部门栏目确定指标,转送税务机关作为计税依据。因此,若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用地,则须按照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函第7条第1款a点规定,缴纳0.03%的税率。

不享受月供的烈士子女,可享受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50%。如果一个家庭有多名不享受月供的烈士子女,且每个子女都有自己的家庭,并且每个子女都登记在税务登记册上,则根据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每个子女可享受50%的税款减免。

如果土地使用证上所列父母已过世且无遗嘱,由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将土地分割成房屋,则应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为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1.2点规定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在此情况下,如果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已按上述规定将土地分割成房屋,并希望按户分别申报纳税,则乡级人民委员会应确认子女每户实际使用的面积,以便税务机关按规定作为计税依据。

夫妻双方对一块土地拥有相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按照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3.4点的规定,纳税人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省或直辖市各自拥有一块土地,则第二块土地的纳税申报应分别按照政府2011年7月1日第53/2011/ND-CP号令第7条第3款和财政部2011年11月11日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2款2.2点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各自申报。


杨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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