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供应商退货时处理发票的说明
(Baonghean.vn)——义安省税务局刚刚收到HS义安一家有限公司的第74/CV/HSNA/23号公函,内容涉及退货时处理发票的指示。义安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2020年10月19日政府颁布的第123/2020/ND-CP号法令(关于发票和单据的规定)第1条第4款、第2条第19款规定:
第四条 发票和单据的创建、管理和使用原则
1.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发票(包括用于促销、广告、样品的商品和服务;用于赠送、捐赠、交换、代付员工工资和内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内部流通以继续生产过程的商品除外);以贷款、借贷或退货形式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并必须按照本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完整记录发票内容。使用电子发票时,必须遵循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标准数据格式。
第十九条 错误发票的处理规定
2. 如果已向买方发送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不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而买方或卖方发现错误,则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b) 如果出现以下错误:税号错误;发票上所列金额错误、税率错误、税额错误或发票上所列商品规格或质量不正确,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使用电子发票:
b1) 卖方开具电子发票以调整错误发票。如果卖方和买方同意在开具调整发票前准备书面协议,则卖方和买方应准备一份书面协议,明确说明错误之处,然后卖方应开具电子发票以调整错误发票。
调整错误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必须包含“发票调整,发票编号...符号...编号...日期...月...年”这一行。
b2) 除非买卖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卖方应开具新的电子发票以替换错误的电子发票。如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说明错误之处,然后卖方应开具新的电子发票以替换错误的电子发票。
替换错误电子发票的新电子发票必须包含“替换发票表格编号...符号...编号...日期...月...年”这一行。
卖方签署新的电子发票以调整或替换错误的电子发票,然后卖方将其发送给买方(如果使用没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者将其发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可以为发送给买方的新电子发票签发代码(如果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 HS Nghe An One Member Co., Ltd. 已收到货物,但后来发现发票上所列货物的规格或质量不正确,必须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则卖方应开具发票以调整或替换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并且卖方和买方应根据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具书面协议,明确说明退回的货物。
HS Nghe An Company Limited 将根据实际情况并与上述法律文件进行比对,以遵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