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企业整顿及财务处理指导意见
财政部刚刚颁布了第51/2015/TT-BTC号通知,为农业和林业公司在安排、创新、发展和提高运营效率时的财务处理提供指导。
关于实施整理、转制时的财务处理原则,通知明确,允许农林企业按照第71/2013/ND-CP号法令、第220/2013/TT-BTC号通知等规定,继续以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形式维持和巩固......
农业、林业公司按照第59/2011/ND-CP号法令、第189/2013/ND-CP号法令及其指导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改制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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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业公司改组并转变为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法、企业生产经营用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办理。农林业公司解散的,应当遵守第172/2013/ND-CP号法令及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
农业和林业公司向地方移交基础设施(道路、电力系统、灌溉工程和其他福利工程)是根据总理第 255/2003/QD-TTg 号决定和第 1362/QD-TTg 号决定进行的……
农业、林业公司设立托儿所、幼儿园、医疗中心等机构,需要保留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对农业、林业公司财务制度进行安排、创新、发展,提高经营效率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向合同制员工出售优先股
关于向公司正式员工名单上非干部、工人、公务员的承包合同制员工出售优先股的问题,《通知》规定,股份制改造后的农林业公司可以优惠价格向与公司签订了长期、稳定的承包合同的员工(简称承包人)出售股份。
承包商可以以相当于最低成功拍卖价格的 60% 的价格(如果之前进行过公开拍卖)或相当于向战略投资者最低成功出售价格的 60% 的价格(如果之前已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购买股份。
以优惠价格向每个承包商出售的股份数量最高不得超过3000股/承包商(相当于该企业在国有部门工作30年的正式员工购买的股份最高数量)。
51号文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