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汝因诈骗4万亿越南盾被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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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法院判处玄汝终身监禁,并驳回多名律师要求越南工商银行承担赔偿被盗资金责任的意见。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07年,吴吴越以高息借款2000多亿越南盾,在越南多个省市投资房地产业务。自2010年起,吴吴越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利用担任奠边府交易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冒充越南工商银行芽庄分行和胡志明市分行,筹集资金,挪用4万亿越南盾。

法院以涉嫌侵占财产罪和伪造机关、机构印章及文件罪对黄氏玄如提起公诉,认定其为人正直、罪正其法。黄氏玄如以高利贷诱惑机关和个人,随后肆意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包括伪造8个单位印章、伪造签名、欺骗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领导,在与这些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之外隐瞒利息等。黄氏玄如利用越南工商银行官员的漏洞,从3家银行、9家公司和3名个人手中挪用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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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汝因这些罪行被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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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尽管吴某在怀孕和抚养幼女期间实施犯罪,但其行为特别严重,被告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有必要以诈骗罪判处吴某终身监禁。此外,吴某还因伪造单位文件印章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应服刑的总刑期为终身监禁。

作为阮富仲的得力助手,武英俊(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前副行长)因诈骗和挪用财产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尽管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没有从客户那里筹集资金,但武英俊仍然签署了确认文件,供阮富仲用来从太平洋石油公司诈骗并挪用800亿越南盾。此外,武英俊还与阮富仲一起前往河内,商谈从福永、盛发和兴安三家公司筹集1.6万亿越南盾资金,并将其挪用……

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缓刑至17年有期徒刑。

关于民事责任,法院驳回了律师关于与该银行的存款合同真实性的意见,并判令越南工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还建议对协助阮富仲贪污越南投资银行(VIB)1800亿越南盾的另外8人提起公诉。法院建议对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副行长阮氏明香和张明黄与越南商业银行(ACB)签订合同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芳东证券公司总经理武红杏女士为阮富仲签署7份虚假付款单据以挪用芳东证券公司的资金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建议对其他几名高利贷者进行处理。

法院还要求调查机构查明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长期违规行为的责任;要求调查机构对ACB和Navibank其他领导人允许员工签署存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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