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yen Nhu 承认她自掏腰包向 Navibank 支付了合同之外的利息。
在法庭上,玄汝承认该利息不包含在合同中。玄汝要求被告陈氏苏权将该合同交给Navibank资本部前负责人。
12月23日上午,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继续审理“超级诈骗犯”黄氏玄如及其同伙一案。
据主审法官光德选宣布,法院将审理此案当事人的上诉。
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时,法院审理了武氏金盛女士(1982年出生,现住胡志明市)的上诉。上诉书中,金盛女士请求上诉法院考虑归还其位于胡志明市第四郡东方公寓大楼的房屋。
上诉法院被告人玄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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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Thinh 女士表示,Nhu 以 26 亿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了这栋房子,加上额外的费用后,Nhu 以 27 亿越南盾的价格将其卖回给了 Thinh 女士。
阮女士还表示,这处房产目前在阮氏如(Huyen Nhu)妹妹阮美行(Huynh My Hanh)名下。阮氏如于2010年9月从阮氏如手中购得该房产,但至今仍未获得合法所有权。
在审讯Thinh女士时,检察官询问她是否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这处房产的买卖。Thinh女士表示,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买卖行为,但购买这处房产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
然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这笔转账没有任何内容,不能反映事件本身。据人民检察院称,除了买卖房屋的关系外,Thinh女士和Huyen Nhu之间还有其他关系。
在对 Thinh 女士进行讯问后,法庭继续审理上诉,要求被告人 Le Thi Ngoc Nga 和她的丈夫 Nguyen Thi Lanh 偿还贷款,这两人均被一审法庭判定犯有高利贷罪。
被告人兰的丈夫陈光先生要求归还其名下被冻结的储蓄账户中的59亿越南盾。陈光先生称,这是他的工作资金。在法庭上,陈光先生还表示:“我不知道我妻子参与了高利贷。”
阮氏金平(Nguyen Thi Kim Binh,1983年出生,胡志明市平盛区人)提起上诉,要求赔偿190多亿越南盾。这笔钱是被告人阮善理(Nguyen Thien Ly)被一审法院以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后被没收的资产。
法庭审理索赔价值 430 亿越南盾的别墅的上诉时,玄如的母亲缺席。
在审理了与案件相关权利义务人财产的上诉后,法院开始审理“超级诈骗犯”黄氏玄如的母亲阮氏郎女士的别墅的上诉。然而,在今天上午的听证会上,郎女士并未出席。
此前,在上诉审判的头几天,黄氏玄如还请求法庭考虑上诉,以取回位于广南省甸板县的Villa H2 The Nam Hai别墅——这是一栋价值430亿越南盾的别墅。
阮氏阮今晨在法庭上重申了她的诉求,并继续说道:“被告不上诉,只要求归还房子给她母亲。据阮氏阮称,那是阮氏阮女士的财产。”
为了澄清别墅索赔的诉求,法官询问玄如,被告为何出售其母亲的房子。玄如回答法官的问题时表示,被告并没有出售,只是将其抵押了。“如果抵押了,你为什么要收回?”法官问道。玄如对法官的提问保持沉默。
由于阮氏郎女士缺席审判,主审法官表示将考虑上诉,并根据上诉结果收回别墅。
在法庭上,被告人范英俊(1977年出生,海防市人,曾任太平洋石油材料股份公司总经理)的妻子也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告人范英俊妻子的代表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如果执法部门查封、扣押这处房屋以执行判决,范英俊一家、妻子和孩子将无处可去。
合议庭在审议了本案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后,决定返回审理地,对涉嫌高利贷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
被告人陶氏雪蓉(1969年出生,现住胡志明市)——原同文有限公司董事长——仍然像昨天审讯时一样抱怨不已。她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非法获利1740亿越南盾的判决是错误的。在回答主审法官的提问时,陶氏雪蓉表示,她不记得自己通过高息贷款给玄如公司获得了多少非法利润。
“那么哪里错了?”法官问道。Dung回答法官:“因为被告没有对账簿。这些数字是由被告Huyen Nhu记录并报告的。”
如果被告有账簿,法官小组准备进行交叉质证。被告承认借钱给玄如。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进行审理。如果被告没有账簿,法官小组将以文件和记录为依据。
关于被告人阮文勇以7处房产抵押借给阮文勇的1500亿越南盾,被告人阮文勇声称存在债务凭证。然而,主审法官确认:“这些资产仍属于被告人阮文勇的资产。目前,这些资产已被扣押、冻结,以执行判决。”
此外,审判小组还对涉嫌高利贷罪但在上诉审中未上诉的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其中包括:阮氏兰、兴美方、范文志。
在法庭上,Lanh 向合议庭陈述了初审法院判令其上交的 1500 亿越南盾的非法利润数额。
对于上诉听证会上未考虑上诉一事,Lanh 表示:“被告认为,无论金额大小,被告都无法克服,因此将不予理会。”
“这里面有什么可疑之处吗?”法官问阮氏兰。
根据检察院在法庭上公布的文件,阮氏兰借给玄汝的款项总额超过7.8万亿越南盾,玄汝向被告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超过9万亿越南盾,非法获利超过1.186万亿越南盾。
检察官肯定地说:“当然,被告接受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必须向国家预算没收的非法利润数额与实际情况相比太小了。”
据阮氏兰介绍,阮氏兰先以低息向他人借钱,然后以高息借给玄如。
Navibank未提供贷款员工的合同证明
休息后,小组再次质询有关玄汝欺诈性侵占南越商业股份银行(Navibank)资产的问题。
前Navibank资本部负责人段登律先生在回答陪审团提问时表示,通过14名Navibank员工筹集资金的利率约定为每年14%。至于Navibank员工被派往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收取利息的合同,段登律先生表示,这是Navibank领导层的决定。
关于 94 亿越南盾的额外合同利息,Luat 先生否认从 Huyen Nhu 那里收受了钱,并表示 Vo Anh Tuan 根据资本调动合同向 Navibank 支付了额外合同利息。
面对证词的质问,被告人武英俊予以否认,并表示:“陆先生在法庭上的证词不准确。被告人对合同之外的利率一无所知。”
为厘清此案,法庭转而讯问玄如。根据玄如在法庭上的证词,玄如是通过陆先生同意签订合同的。玄如要求被告陈氏苏权将合同外的利息支付给陆先生。玄如在法庭上继续辩称,合同外的利息均来自玄如本人。
在法庭上,苏权还表示,被告在玄如的指示下给了Luat一些钱。“被告不记得钱的数额,但他给过很多次。这些钱是从玄如的公司黄开公司拿来的。给苏权的人是玄如的妹妹黄美杏。至于给被告的钱,杏记在了账上,”苏权说。
直到这时,段登禄先生才确认自己确实收到了越南工商银行员工的钱。然而,段登禄先生却表示:“支付合同外利息的员工是武英俊派来的。”
今天上午工作会议结束时,主席光德宣向Navibank代表“索要”借款证明,要求其提供借款给员工,然后存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赚取利息的合同证明。然而,Navibank代表表示,他正在要求银行提供证明,因为此事已持续很长时间,很难找到。
为了尽快澄清案件,法官还在法庭上公布了Navibank与员工签订的信贷合同。文件显示:Navibank与员工签订的信贷合同,利率为16%/年。与Vietinbank签订的员工合同,利率为14%/年。
光德选先生继续问及Navibank借钱给员工存款的目的。Navibank代表肯定地说,他们把钱存到其他地方赚取利息。
“那么在越南工商银行存款的目的是什么?”董事长的疑问并没有得到Navibank代表的直接回答。
今天上午,审判小组宣布结束质询环节,明天(12月24日)法庭将开始辩论环节。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