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殖民时期儿童性骚扰者被判处单独监禁
1912年制定的改革法规定,猥亵13岁以下儿童的嫌疑人,即使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也将被判处监禁。
根据中央日报1929年,30岁的阮文氏来到海防市安边县同乡阮氏月家。见阮氏月一家人都不在家,只有阮氏月不满四岁的女儿躺在床上,阮氏月便抱起女儿,陪她玩耍。阮氏月正要回家,撞见阮氏月正准备做出猥亵行为。
Thi承认自己有变态意图,尽管女孩身上没有受到性侵犯的迹象,但他仍被判处五年监禁。
《中央日报》于1929年刊登了海防市发生的一起猥亵儿童案。照片:Ta Thu Phong。 |
1933年,宁平法院审理了范有进(Pham Huu Tien)强奸未遂案。被告人范有进在军队服役八年,由于他品行端正,宁平监狱长雷丹(Ledain)收他为佣人。监狱长家里有一名12岁的女佣。
一天,女孩正在房间里午睡,田某突然闯入,开始戏弄她。听到女孩的尖叫声,另一名士兵跑进来,把女孩抱了出来。虽然田某没有强奸女孩,但他是故意的,被判处一年监禁。
上诉法院认定田先生已服役八年,且未犯任何罪行,因此判处缓刑。
《长安报》刊登了一名苦力强奸女孩未遂后上吊自杀的案例。 |
据该报报道长安1937年,在荣市,一名人力车夫在半夜将一名12岁女孩抬进花园,意图强奸她。女孩逃进屋内,向老板报告了此事。虽然强奸未遂,但人力车夫吓得上吊自杀。因此,双方家人同意不起诉。
20世纪初,法国殖民政府在越南严惩强奸儿童。1912年,印度支那总督将法国刑法典修订为适用于交趾支那的《景街刑法典》,其中规定:“凡与13岁以下儿童通奸者,无论有无强奸,均应处以单独监禁。”
1921年,印度支那总督颁布了在东京实施的《安南刑法典》。该法规定,凡与15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者,处以监禁及狱中苦役;若通奸未完成,则处以3至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