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具有博士学位的大学讲师的工作年限

October 28, 2013 15:47

高等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允许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延长工作时间,继续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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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府近期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若干条款的细化和指导实施法令的内容。

因此,讲师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身体健康,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学校有需要并同意。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延长工作期限不超过5年;具有副教授职称的讲师延长工作期限不超过7年;具有教授职称的讲师延长工作期限不超过10年。

延长工作期间,上述延长工作人员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停止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延长工作时间的讲师,认定为学校正式讲师,享受讲师的工资待遇等政策和制度。

讲师政策

该法令还规定了讲师的政策。据此,讲师职称制度和标准将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专业职称评定和讲师政策实施的依据。教育和培训部长负责制定讲师职称标准。

讲师的工资等级有具体规定,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分为助教、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5个职称。其中,副教授在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划分中为一级,享受与高级专家职称相当的工资等级。教授在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划分中为一级,享受与高级专家职称相当的工资等级。

民办高等学校、外商投资高等学校应当参照公办高等学校教师工资、津贴等政策制度的规定,落实教师政策,确保其工资、津贴不低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同等培训水平教师的工资、津贴。

本法令自2013年12月10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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