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陶文2号”旅游船倾覆事故调查结论

October 12, 2016 15:24

10月12日,岘港市警察局侦查局副局长陈志中校签署了关于6月4日晚间旅游船“Thao Van 2”在汉江沉没事件(​​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案件编号53/KLĐT-PC44的调查结论。

岘港市公安局根据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黎公池(1975年生于岘港市,住山茶郡安海边坊39组,旅游船“陶文2号”船长)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水上交通工具管理规定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

6月4日晚,旅游船“陶文2号”在汉江翻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图片:HC)

据此,黎公池驾驶“陶文2号”轮(DN0016号)超员21人,未检查人员和车辆安全状况……导致该船倾覆,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受伤率为11-12%(总受伤率为45%),其中包括2名外国人。据28名遇难者陈述,财产损失达6.164亿越南盾。

被告人武国兴(1972年出生,籍贯广南省升平省,现住岘港市海州县陈富街162号,陶文游艇私人有限公司业主)犯使用不安全水上运输工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符合刑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

据此,武国兴将“陶文2号”投入经营;将船舶用于不当用途,如利用船顶为乘客安排座位;未为载客28人的船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只有船长、驾驶员和机械师各1人;船上服务人员没有船员证,没有接受过专业旅游运输培训;未为“陶文2号”办理码头登记,在经营活动中未缴纳纳税义务,未履行收取码头费的义务,长期非法经营,牟取不法利益……

被告人阮玉君(1981年出生于河内,居住在被告人武国雄家,系“陶文2号”旅游船船长)还触犯了《越南刑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的使用不安全水上交通工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

据此,阮玉君明知“陶文2号”轮不具备经营条件,但仍将该车用于不正当用途,如利用船顶作为乘客座位、组织售票、超员载客等,导致船舶倾覆。

被告人黎秀(1975年出生,籍贯广平省同海市,现住岘港市海州县清平坊清海路39号,岘港市内河港务局局长)犯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罪。

据此,被告人黎秀负责管理岘港内河港务局的一切活动,但不负责任,没有检查、严格处理2015年至2016年6月4日期间Thao Van 2号船舶的违规作业行为,并长期放任该船非法停泊在汉江港口,自由作业。

尽管岘港市交通局已于6月2日晚8点前指令将“陶文2号”轮拖至边境站,不允许其运营,但被告人黎绍组织执行不力,不负责任,于6月2日至3日两晚,任由该轮继续非法运营。6月4日晚,该被告人黎绍既未检查,也未处理违规行为,任由“陶文2号”轮继续售票收费,并超员载客,导致该轮倾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岘港市公安局已将所有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岘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依据第53/KLĐT-PC44号侦查结论中列举的犯罪事实和法律,对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据悉,已有7名律师注册为上述四名被告人提供辩护。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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