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陶文2号”旅游船倾覆事故调查结论
10月12日,岘港市警察局调查局副局长陈志中校签署了关于6月4日晚间旅游船“陶文2号”在汉江沉没,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案件编号53/KLĐT-PC44的调查结论。
岘港市警察调查局根据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文件、证据和被告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黎公志(1975年出生于岘港市,住山茶郡安海边坊39组,旅游船“陶文2号”船长)犯有《刑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水上交通工具管理规定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
![]() |
6月4日晚,旅游船“陶文2号”在汉江倾覆,造成尤为严重的后果(图片:HC) |
据此,黎公池驾驶“陶文2号”(DN0016)客船超员21人,未检查人员和车辆安全状况……导致客船倾覆,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受伤率为11-12%(总受伤率为45%),其中包括2名外国人。据28名遇难者陈述,财产损失达6.164亿越南盾。
被告人武国兴(1972年出生,籍贯广南省升平省,现住岘港市海州县陈富街162号,陶文游艇私营企业主)犯使用不安全水上运输工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符合刑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
据此,武国兴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陶文2号”投入经营;将车辆用于不当用途,例如利用船顶为乘客安排座位;该船载客量为28人,只有1人担任船长、驾驶员和机械师;船上服务人员没有船员证,没有接受过专业旅游运输培训;没有为“陶文2号”办理码头登记,在经营活动中没有缴纳税务义务,没有履行码头费的收缴义务,长期非法经营,牟取不法利益……
被告人阮玉君(1981年出生于河内,居住在被告人武国雄家,系“陶文2号”旅游船管理人员)还触犯了《刑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的使用不安全水上交通工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罪。
据此,阮玉君明知“陶文2号”轮不具备经营性运营条件,但仍将该车用于不正当用途,如利用船顶作为安排乘客座位的地方、组织售票、超额搭载乘客上船等,导致船舶倾覆。
被告人黎秀(1975年出生,籍贯广平省同海市,现住岘港市海州县清平坊清海路39号,岘港市内河港务局局长)犯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据此认为,被告人黎秀负责管理岘港内河港务局的一切活动,但不负责任,没有对2015年至2016年6月4日期间Thao Van 2号船舶的违规作业进行检查和严厉处理,并长期放任该船非法停泊在汉江港口,自由作业。
尽管岘港市交通厅已于6月2日晚8点前指示拖带处理部门将“陶文2号”轮停泊在边境站管理,不准其运营,但被告人黎秀组织实施不力,缺乏责任心,任由该船于6月2日至3日两晚非法运营。6月4日晚,该被告人黎秀对违规行为既不进行检查也不进行处理,任由“陶文2号”轮继续售票收费,载客量超过规定人数,导致船舶倾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岘港市公安局已将所有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岘港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据第53/KLĐT-PC44号侦查结论中列举的犯罪事实和法律,对上述四名被告提起公诉。据悉,已有7名律师注册为上述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
据Infonet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