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投票和信任投票的限制
6月6日上午,国会代表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国会第35/2012/QH13号决议的提交和审查报告,该决议涉及对国会、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职务人员进行信任投票和信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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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省国会代表陈明耀在会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
这是将党的路线方针、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新时期发展要求具体化极其重要的内容。第35号决议已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评估,汲取经验教训,受到全国人民和选民的关注和关心。
信任投票的组织工作已经达到了其目标和要求。
为落实国会决议,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对国会选举或批准的47名议员进行了信任投票。省、县、乡人民议会也进行了信任投票。
总体评价,信任投票的组织工作达到了既定目标和要求,指导严密,认真、谨慎、客观、依法进行,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重视、赞同和支持。
信任投票结果基本体现了每个人在投票时的信任程度,对被投票者具有切实作用,有助于他们自觉履行职责,提高政治素质、政治道德修养和作风建设。这确实是主管机关和组织考量信任程度、更精准地评价干部的重要信息渠道。
但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指出,由于这是国会和人民议会首次组织信任投票,没有先例,而且正在总结经验,因此规章制度和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局限性和问题。
审议、修改和补充第35号决议的提案,主要针对信任投票事项、信任投票时间、信任投票的评估级别、被评估为“低信任度”人员的后果等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对信任投票和表决的流程和程序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补充。
保持主题,信用评级水平
审查第35号决议修订草案的机关——国会法律委员会同意继续保留第35号决议规定的国会和人民议会信任投票对象范围。
法律委员会同意决议草案中关于信任投票时限和时间的修改建议,即每届任期第三年组织一次信任投票,2011-2016年任期继续在2014年底的会议上组织信任投票。
每届一次组织信任投票的规定,既保证了对干部的监督评价机制,也为干部有充分的时间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资历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做好必要时调整或更换干部的准备创造了条件。
法律委员会同意继续按照第35号决议规定对信任投票设定三个信任评估等级:“高度信任”、“信任”和“低度信任”。
确定这三个级别是为了确保人事工作的严谨性,符合我国人事工作的特点。监察机关认为,如果国会、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人员犯有错误、缺点、违法、违反道德或生活方式,国会代表、人民议会代表或其他主管机关、组织有权向国会、人民议会提出信任投票,以追究这些人的责任。
关于被国会或人民议会评定为“信任度低”的后果,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于被选举人,当国会代表或人民议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评定为“信任度低”时,可以辞职。被选举人获得国会代表或人民议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下评定为“信任度低”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交国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下次会议上提请人民议会进行信任投票;被国会代表或人民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定为“信任度低”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交国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下次会议上提请人民议会进行信任投票。
对于被选举人的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明确补充如下内容:履行任务和职权的成果;道德品质、生活方式;局限性、不足之处及原因;克服方向。
今天上午,国会还在会议厅讨论了修改和补充《职业培训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