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公证和证书转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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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一些地方的选民提议:“公证认证工作从乡镇人民委员会向公证机构的转移仍然存在困难。我们要求相关机构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此事,相关部门回应如下:

根据2005年6月2日政治局关于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实施的公证与认证分离政策,已在规范将认证合同和交易的权限从县、乡人民委员会移交给公证组织的法律文件中制度化:2006年公证法、2007年5月18日关于出具原件复印件、认证原件复印件、认证签名的第79/2007/ND-CP号法令、2008年8月25日关于执行第79/2007/ND-CP号法令指导性通告和2009年10月19日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土地附属财产证书的第88/2009/ND-CP号法令。 土地。

Đoàn giám sát của Ban Pháp chế HĐND tỉnh giám sát quá trình hoạt động của Phòng công chứng số 2 của tỉnh tại huyện Diễn Châu
省人民议会法律委员会监督团在演州县监督该省第二公证处的工作,照片由明志提供。

基于该政策,司法部已发布指导文件,要求各省人民委员会将合同和交易认证权限从乡镇人民委员会转移到公证机构。

在乂安省,省人民委员会已发布决定,将公证合同和交易的权限从各乡镇人民委员会移交给全省09/21个县市的公证机构,其中包括:荣市、演州县、门炉镇、杜良县、安城县、琼闾县、兴原县、黄梅镇、太和镇、英山县(其中,安城、琼闾、兴原、英山等县市由于面积大、交通不便,只移交给了部分乡镇、坊、镇)。

将合同和交易证明权移交给公证机构,旨在提高民事交易的法律安全性,防止和限制民事、经济和商业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为本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解决就业,满足人民的公证需求,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区、乡两级人民委员会集中精力履行好被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创造条件,为提高地方国家管理的效力和效率做出贡献……

目前,根据司法部2015年11月16日第4233/BTP-BTTP号批示关于公证、认证土地和房屋使用者权利实施合同和文件的权限指导,有关公证、认证土地和房屋使用者权利实施合同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在下列文件中:2013年土地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附属于土地的资产等签订的转让、赠与、抵押、出资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但本法第167条第3款b点规定的房地产业务情形除外。

Giao dịch về cấp Giấy chứng nhận quyền sử dụng đất tại bộ phận một cửa ở Thành phố Vinh. Ảnh tư liệu, minh họa
荣市一站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图片仅供参考和说明。

2014年住房法规定,买卖、赠与、交换、出资、抵押房屋,以及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单位捐建感恩房屋、慈善房屋,买卖、租赁、购买国有房屋,买卖、租赁、购买社会住房、安置房,一方为单位的房屋出资,以及房屋租赁、出借、临时住宿或者依照住房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管理房屋,除当事人要求外,可以不经过公证、认证。

因此,根据上述《土地法》和《住房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在行使土地和住房使用权时,可以选择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在乡镇人民委员会进行认证。公证按照2014年《公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按照第23/2015/ND-CP号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把公证和认证混为一谈,其实公证和认证是两码事。

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合同或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公证人员对合同或交易事项的内容负责,对其所作的公证文书在法律面前和公证人面前负责,并对因其在公证实践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合同或交易当事人的法律安全。

。认证是乡级人民委员会对签订合同或交易的时间、地点;参加合同或交易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意愿、签字或按指印等情况进行证明的工作;被认证人须对合同或交易的内容及其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因此,司法部以第4233/BTP-BTTP号批示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示司法部牵头、配合自然资源环境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行业定期组织宣传有关落实土地、房屋使用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以及公证、认证法律。

另一方面,公证执业机构、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接受公证、认证请求时,必须遵守公证、认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向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解释,使其清楚了解公证与认证的区别和法律后果。

如果公证机构认为合同或交易事项简单,当事人相互信任,则由公证员予以公证或引导个人或组织选择到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如果合同或交易事项复杂,当事人可能存在风险,则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引导个人或组织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

同时,还明确指出,对于公证业务经营稳定、群众信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减少土地、住房风险和纠纷的地区,不再作出由公证业务经营机构向乡、区人民委员会移交的决定。

从而有助于按照党和国家的行政改革政策,减轻乡镇、区级人民委员会的行政和司法工作负担,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光伏(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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