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出版活动中的法律“漏洞”
(Baonghean)——2012 年出版法已由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2012 年出版法确保基本目标,同时克服出版物出版 - 印刷 - 发行领域的法律“漏洞”,有望在未来为出版 - 印刷 - 发行活动带来积极变化。
关于发布
在确定出版计划的过程中,国家管理机构不再过多干预选题内容。这种权力下放的机制为出版商创造了相当广阔的“施展空间”,同时也赋予了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重大责任。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质量低劣、违反《出版法》的图书,影响了阅读文化环境,例如:对国家边界和领土主权的表述不准确、不完整;对性生活的描写不符合传统习俗;事件、时间、历史人物等方面存在错误。许多出版物在出版后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吊销或吊销出版许可证。
上述情况的出现,源于出版社在出版合作方面管理松懈。为了吸引合作方,一些出版社甚至同意将出版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方。因此,2012年《出版法》投入了大量内容来提升出版社的出版能力。
该法还规定了出版社总编辑的职称标准,除其他规定外,还要求至少具备3年以下工作经验:编辑、出版或新闻管理,以及出版社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总编辑的职称标准,要求持有编辑执业证书,至少具备3年出版社或新闻机构的编辑工作经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还对出版社编辑的任职标准、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因此,除了在出版物上署名、有权拒绝编辑内容有违规迹象的作品、对其编辑的出版物内容向出版社总编辑和法律负责之外,编辑还可以参加国家出版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出版法知识和编辑技能培训课程。特别是,编辑有责任在出版前不泄露或泄露已出版作品和文件的内容,以免影响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该法允许组织和个人与出版社联合出版本法规定的各项作品,并明确规定了出版社在出版协会中总社长、总编辑的职责以及联合合伙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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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童谣含有不良内容,《学龄前儿童童谣》第6册(美术出版社)图书被召回。 |
新版《出版法》的另一个新增内容是,申请非商业性文献出版许可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向出版许可机构缴纳文献内容评估费。申请必须包含3份稿件,而不是之前的2份。如果文献用于电子出版,则必须将全部内容保存在数字设备上,并且在越南的外国机构必须持有越南主管国家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关于打印
2004年出版法和政府第105/2007/ND-CP号法令开启了印刷活动社会化的机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济成分均可参与印刷活动,为印刷业投资和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2004年以前,全国只有160多家印刷单位,印刷设备简陋落后,而目前拥有现代化印刷技术和设备的印刷单位已近1500家。然而,印刷形势复杂、混乱、杂乱,监管难度加大,导致盗印、伪造国家管理文件的情况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问题。这凸显了印刷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012年《出版法》除了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颁发、变更、重新颁发和吊销、出版物承印条件、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等活动作出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第35条“印刷机构负责人的职责”。该条明确规定了印刷机构负责人对其印刷活动的具体法律责任。
关于出版领域
2012年《出版法》的其中一项新内容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出版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向国家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出版机构还必须确保以下条件:出版机构负责人必须在越南永久居住;拥有专门出版培训教育机构颁发的出版知识和技能培训文凭或证书;拥有下列其中一种营业登记证、企业登记证或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决定;拥有开展出版业务的场所。
对于以经营户身份设立的出版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户主须为越南永久居民;拥有营业登记证,有经营出版产品的场所,无须在国家管理机构登记。
此外,2012年《出版法》还将出版物进口管理权限下放至口岸。据此,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出版管理机构申请非商业性出版物进口许可,也可以在进口口岸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这也是行政程序改革的一项新举措,为机关、组织和个人进口出版物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于电子出版物
2012年出版法提及电子出版物,并强调这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该法第六章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一种新的出版活动形式,是该法的又一进步,符合世界现代出版业的发展趋势。
2012年出版法第45至52条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作出了规定,包括: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的条件;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的办法;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的技术手段;电子出版物的广告;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电子出版物的进口……上述内容基本涵盖了电子出版物实施发行的主体、形式、条件、责任和权限,规范了实践中出现的活动,对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活动具有较高的预见性和可行性。
Lan Oanh(信息和通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