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总理责任推卸的局面
9月30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就《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发表了意见。意见基本一致,高度评价政府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具体化2013年宪法新条款方面所做的工作。然而,国会常务委员会也要求起草委员会在提交国会下次会议之前继续进行研究和完善。
权力必须与责任相辅相成。
负责审查该法律草案的国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该法律草案所表述的内容基本上仍沿袭了现行法律的做法,尚未提出新的、真正具有突破性的内容,以能够落实政府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观点,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新职能、新任务、新权限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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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长阮太平提交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建议严格按照上述目标和观点审查法律草案内容,以便全面、准确地制度化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分工与协调、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作为国会执行机关的职能和任务的规定和精神。
国会主席阮生雄建议明确政府在维护宪法方面的作用,并明确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我们只谈权利,不谈责任。我们有责任贯彻落实宪法,但如果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我们是否应该负责?向谁负责?我们与国家主席的关系只是单方面的。”
国会副主席黄玉山也表示,法律草案明确了权力,但政府、总理、副总理的职责不明确;同时,他提出“是否有辞职机制?媒体多次提到,现在改组时是否提到了辞职机制?”的问题。
内政部长阮泰平在会上表示,政府维护和执行宪法的责任是起草委员会高度重视的内容。法律草案还体现了政府向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法令草案的职能;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的职能。政府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评价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的影响;检查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其不违背宪法。针对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起草委员会将继续进行研究,使其更加明确。
具体放权,明确责任
潘忠利主席还表示,法律草案中关于总理职责和权限的规定与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和具有独立权威的宪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因此,委员会建议制定专门章节,规范总理的法律地位、总理的选举机制、总理的职权以及总理与政府及其他政府成员的关系。
此外,草案并未明确规定总理“就政府和总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实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人民报告制度”的职责,同时,这些规定必须克服将责任集中于总理的局面。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明确国家管理职责属于各部委、各部级机构负责人,还是由部长、各部级机构负责人承担,以便有依据明确界定个人或团体的职责,并确定各自在各部门和领域国家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此外,还建议增加对副部长和各部级机构副负责人人数的规定。
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建议,应着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明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什么?行政权在哪些环节行使?作为国会的行政机关,如何计算执行力?
阮文贤先生还表示,政府、总理和各部长之间的权力划分尚未明确:“权力必须明确,政府做什么,总理和部长做什么。除了集体协商之外,部长必须承担责任。我们必须明确分工,而不是只让副部长帮忙,把责任推给部长。”
鉴于该法在克服问题方面尚未取得突破,尽管部分条款反映了宪法原文,但并未具体化,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冯国贤强调:“我们必须制定设立各部委、部级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原则和标准。该法律草案写得非常简单,没有体现出所提出的要求。”
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尚未明确。
国会常务委员会9月30日下午就《地方政府组织法》发表评论称,颁布该法不仅是为了克服《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11年后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而且是为了具体化宪法的新规定和我党关于创新地方政府组织和运作方式的主张、政策,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自我负责精神和管理效率。
强调规范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是国家的重要议题,不少意见认为,草案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相关规定不明确,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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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根据内政部长阮太平提交的报告,该报告具体阐述了宪法的规定,法律草案就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提出了两种选择。
方案一规定,各省、直辖市、区、镇、省辖市、相当于直辖市的行政单位、乡、镇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区、坊设立人民委员会,不设人民议会,由城镇人民议会承担代表、监督和决策地方事务的职能。
方案二: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按省、直辖市、区、镇、省辖市、直辖市的同等行政单位、乡、坊、镇设立。
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强调,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是一个重要问题,应由国会根据党关于在城市政府组织方面进行若干内容试点的政策的总结和国会第26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总结的结果进行讨论和认真审议,满足根据农村、城市、岛屿、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特点组织地方政府的要求,遵循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层级之间权限划分的原则。
法律委员会批准向国会提交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的两种方案,但要求明确说明每种方案的优缺点。
此外,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级”的概念,以确定在哪些类型的行政单位中设立“地方政府级”(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哪些行政单位中不设立地方政府级。
如果在行政单位设立“地方级政府”,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法律草案必须明确同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体现新的地方级政府形式下这些机构之间的联系和统一。如果在县、坊等行政单位未设立地方级政府,法律草案必须明确行政机构的名称及其与上级地方政府的关系。
审查机关的意见还提出,有必要明确农村、城市和岛屿地区在性质和特点上的基本共性和差异,以确定这些行政单位中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并据此建立适合农村、城市和岛屿地区特点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潘忠利先生认为,报告没有明确这些特点,同时也没有彻底解释为什么人民议会不在县和坊设立,而其他具有城市特点的同等行政单位,如镇、省辖市、直辖市和镇等仍然设立人民议会?
法律委员会还认为,草案仍将未设人民议会的地方的行政机关称为人民委员会,而人民委员会是上级人民委员会在地方的直接代表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第9条第2款选项1),这将导致虽然都称为人民委员会,但有人民议会的地方与没有人民议会的地方的人民委员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明显不同(上级人民委员会的代表机关由人民委员会任免,而地方政府一级的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宪法》第114条)。
不仅如此,人民议会组织所在地的人民委员会必须对同级人民议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而未组织人民议会的地区人民委员会仅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现行文件和即将出台的文件)对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的理解和规范产生诸多困难和复杂化。
越南国家副主席阮氏金银表示,宪法中的一些新内容在该法中尚未明确制度化;同时,她建议起草委员会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体系,特别是组织法的一致性。
确定地方政府模式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权力的分配。因此,国会副主席要求,报告必须阐明其优缺点、优势和困难,并提交国会征求意见。
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阮金科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设立人民议会的场所和不设立人民议会的场所是否侵犯了这一权利?
就此内容,国会主席阮生雄强调,根据宪法第111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地方政府按行政单位组织;地方政府级别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根据农村、城市、岛屿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特点依法组织。因此,必须将该法制度化。
国会主席强调,必须抓紧时间完成该法律草案,并要求起草委员会认真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草案,提交国会讨论,最后完成向中央提交的报告。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