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土地公有制
按照工作程序,6月17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国会经济委员会主席阮文饶作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图片来源:人民报/越通社)
土地法(修订)草案收到近700万条公众意见
国会经济委员会主席阮文饶在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受理和修改的报告中表示,国会第四次会议已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共14章192条。与2003年《土地法》相比,《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6章46条。
根据国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的意见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563/NQ-UBTVQH13号决议,责成政府组织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共14章206条,比提交国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增加了14条,其中对土地使用原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责任人、划拨经营土地责任人、鼓励土地投资、土地分类、国家土地权利和责任、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收回、补偿、支持和安置、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财政、地价、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数据库、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行政程序、监督、检查、解决土地纠纷、投诉、举报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经过两个月的组织意见征集(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对各部委、各行业、机关、地方、组织和个人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意见综合报告显示,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意见共计6,958,848条。
经听取民意并进行调整后的土地法(修正案)共14章210条(比民意征求稿增加4条)。
关于土地人民所有制,《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受理修改报告》明确指出,广大人民的意见肯定了土地人民所有制,继续规定土地人民所有制,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
同意建议在第一章中增加原则性条款,确认土地公有制,作为草案各项规定的法律依据,第四条土地所有权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是所有者。国家依照本法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严格监管,避免土地征用滥用
通过讨论,许多意见同意制定有关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而收回土地的规定……然而,后江省代表阮清水建议,应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以证明项目确实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避免出现利用该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况。
阮青翠代表赞同土地是全民所有的特殊资源和生产资料的观点,并同意第六章关于土地收回的规定。然而,阮青翠代表指出,如果收回的土地中附带有住宅用地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国家必须购买。阮青翠代表解释道,房屋和其他财产是全民所有,国家不能收回,更不能将其视为补偿财产。
代表们建议在法律中对国家因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而使用土地时收回土地和征用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作出具体规定。
海防市代表陈玉荣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土地附属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是人民的财产,而不是国家的财产。
该代表要求起草委员会明确规定收回民有土地附属资产的法律依据。代表强调,必须确保收回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与保障人民安全的目标相协调。如果忽视人民安全问题,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从而引发社会不满、纠纷和复杂化。
陈玉荣代表认为,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安置补助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并建议全面修订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安置补助规定。在计算补偿安置补助时,必须关注被收回土地群众的生计,对老年人、超过劳动年龄人口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门规定。
代表们建议,要研究实行公平的机制:以地换地、以房换房,群众不必多交钱,同时国家将给予更多资金支持,使群众能够尽快在新的地方稳定生活;加大对被收回农地农民的扶持力度,要求收回农地后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和转岗就业。
黎氏公代表(巴地头顿省)分析认为,现实中,要求投资者与民众协商价格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难以实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为促进项目土地回收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凝聚项目土地拥有者共识,代表同意根据法律草案第110条规定的土地估价原则和方法,统一进行土地估价协商。建设用地价格应与相同用途土地类型的共同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多农省代表孙氏玉行建议,应反复研究土地补偿条例,以便人民做出适当的选择;补偿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可持续。
关于规划年限和土地使用计划(第37条),有意见建议考虑延长规划年限和规划年限,以适应土地正常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和平省议员阮高山表示,规划期限与土地划拨期限的规定存在矛盾,导致执行困难。他表示,草案规定,在土地划拨期限内,企业必须根据规划变更迁移生产设施,这将给企业带来困难和损失,并使其失去商机。这会导致企业产生顾虑,不愿进行长期投资。阮高山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修改规划,使其与土地划拨期限相一致,以便缴纳土地税。
针对此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出,土地法已明确规定了10年的土地利用规划期限和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稳步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期限和总体规划的制定旨在展现未来的愿景和方向。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性质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具有稳定性,因此不会对现行规划和计划下的土地利用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国家战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关规划和计划相一致,并能预测该时期的土地利用需求。
阮氏红河代表(河内)认为,草案中适用于城市地区的新内容之一是规定,已批准城市分区规划的县、镇和省辖市无需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但必须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规划。该代表认为,这项规定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代表建议,需要就将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提供具体指导。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的原则,多农省代表孙氏玉行表示,第35条第三项关于有效和经济利用土地的原则难以评估。该代表指出,该原则的局限性在于其内容不明确且笼统。该代表建议,如果保留该原则,则应对其进行修订,以体现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可持续、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率的原则,并符合当前的观点。
黎氏公代表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转换的依据,代表着对未来的展望。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以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为基础。代表同意土地利用规划周期为10年,土地规划周期为5年;同意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仍分为国家、省、区三级。代表表示,取消乡镇级规划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可以减少成本、人力和时间。
对此,宁平省议员裴文芳持有不同意见,他建议应根据现行法律保留乡级规章制度。裴代表认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安全相一致,而乡是拥有完整政治体系和基层党组织的政府级机关,其职能和任务是领导和指导制定五年期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确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主体应为乡级。
太平省议员Khuc Thi Duyen也建议保留四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作为现行法律。Khuc Thi Duyen表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是评估新农村建设标准的重要指标。
对于土地发展基金,存在不同的看法。
关于草案中关于设立土地发展基金的问题,不少意见认为,土地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扶持和安置等规定并不恰当,因为土地发展基金只垫付土地补偿费、场地清理费,按照基金保有资金的原则运作。
阮青翠(平定省)代表表示,草案第109条增设了土地发展基金,负责提供资金、收回土地、支付场地清理补偿费、设立土地基金、建设安置房基金、建设安置房等任务,并指定该机构直接管理土地基金。然而,该代表表示,土地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收入,而草案规定土地基金开发机构是公共服务单位,并将根据路线图转为企业化运作模式。
该代表指出,设立土地发展基金并将其管理权交由土地基金发展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机构人员增加等问题。另一方面,该代表列举了35个设立土地发展基金的省市统计数据,表明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该基金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
代表们建议,不应规范土地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平省代表阮高山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设立该基金不符合《国家预算法》,会导致工资上涨。代表们建议,如果仍要设立该基金,必须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以集中、精简的方式实施。
6月17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继续讨论《土地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