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春女士(琼榜乡)的投诉是错误的。

July 24, 2014 09:45

(Baonghean)- 居住在义安省琼禄县琼榜乡同兴的阮氏春女士抱怨说,当国家收回她家的农业用地以实施在琼禄县色彩丰富地区建设灌溉系统的项目时,琼禄县人民委员会没有对她进行适当的补偿。

根据对有关方面的检查、核实结果以及与阮氏春女士和有关人士对话的结果,省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

1. 阮氏春女士投诉称,琼吕县人民委员会从她家收回了141.6平方米的农业用地,用于实施琼吕县彩色区灌溉系统建设项目,但并未给予足够补偿,该投诉内容属虚假投诉,理由如下:

- 面积 141.6 平方米2阮氏春女士家投诉的土地,原本是按照第64/CP号法令分配给胡八迈先生家和胡德珠先生家两户的农用地。在按照乂安省委2001年4月5日第02-CT/TU号指示进行土地转用过程中,琼榜乡同兴村没有将其纳入户户分配范围,因为该地块地势低洼,难以流转,也难以分割。

- 根据第64/ND-CP号法令,阮氏春女士家属的农业用地面积为2,276平方米。2可供6人居住;根据第02-CT/TU号指令重新划分的土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减少了151平方米2与第64/ND-CP号法令分配的土地相比,减少的面积属于7,346平方米2同兴村无​​法分割的贫瘠土地

- 2002年土地转用后,琼榜乡同兴村剩余的7,346平方米土地,依据第64/CP号议定分配给各户,但并未依据乂安省委常委会2001年4月5日第02-CT/TU号指示转用。据上述分析,同兴村并未将未转用土地上报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管理,而是自行招标承包给14户,其中阮氏春女士家分得348平方米土地。2

- 根据1993年《土地法》、政府1999年8月28日第85/1999/ND-CP号议定第15条关于修改和补充关于将农业用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长期稳定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规定若干条款和补充将盐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长期稳定使用的规定的规定,琼榜乡同兴村擅自组织竞标,将该村2002年分户后剩下的14户(包括阮氏春女士一家)用于农业生产,是其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竞标5%的公共土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属于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的权限。

因此,面积为 141.6 平方米2阮氏春女士家的补偿诉求并不在2276平方米的范围内。2根据第64/ND-CP号法令分配给她家人的土地也不在2125平方米的面积之内。2根据第02-CT/TU号指示进行改建。这是宣女士家从村里分得的土地,属于按规定必须移交给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范围。因此,该区域仅支持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用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并按规定用于公共用途。

2. 土地管理及拆迁补偿主管部门职责:

- 琼榜乡人民委员会没有管理好公有土地基金,允许同兴村执行委员会随意将公有土地基金承包给多户,这超出了其权限。

- 为阮氏春女士一家(琼榜乡同兴村村长黄春山先生名下)制定和批准补偿方案时,对土地来源和使用者的认定存在错误。此项责任由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琼闾县彩色灌溉系统建设投资项目补偿清理委员会和琼闾县人民委员会承担。

3. 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在2013年8月16日第2051/QD-UBND号决议中对琼榜乡同兴村胡有幸先生(阮氏春女士之夫)的投诉所作的初步处理,经2014年3月14日第394/QD-UBND号决议修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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