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春女士(琼榜乡)的投诉是错误的。

July 24, 2014 09:45

(Baonghean) - 居住在义安省琼鎏县琼榜乡同兴的阮氏春女士抱怨说,当国家收回她家的农业用地以实施在琼鎏县修建农作物灌溉系统的项目时,琼鎏县人民委员会没有对她进行适当的补偿。

根据对有关方面的检查、核实结果以及与阮氏春女士和相关人员对话的结果,省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

1. 阮氏春女士投诉称,琼吕县人民委员会为实施琼吕县有色人种区灌溉系统建设项目收回了她家141.6平方米的农业用地,但并未给予足够补偿,该投诉内容属虚假投诉,理由如下:

- 面积 141.6 平方米2阮氏春女士家投诉的土地原本是按照第64/CP号法令分配给胡八迈先生家和胡德珠先生家两户的农用地。在按照乂安省委2001年4月5日第02-CT/TU号指示进行土地转用过程中,琼榜乡同兴村因地势低洼、难流转、难分割等原因,未被纳入农户分配范围。

- 根据第64/ND-CP号法令,阮氏春女士家人的农业用地面积为2,276平方米2可供6人居住;根据第02-CT/TU号指令重新划分的土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减少了151平方米2与第64/ND-CP号法令分配的土地相比,减少的面积位于7,346平方米的2东兴村无法分割的贫瘠土地。

- 2002年土地转用后,琼榜乡同兴村剩余的7346平方米土地,根据第64/CP号议定分到户,但并未根据乂安省委常委会2001年4月5日第02-CT/TU号指示转用。据此分析,同兴村未将未转用土地上报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管理,而是自行招标承包给14户,其中阮氏春女士一户分得348平方米土地。2

- 根据1993年《土地法》、政府1999年8月28日第85/1999/ND-CP号议定第15条关于修改和补充关于将农业用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长期稳定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规定若干条款和补充将盐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长期稳定使用的规定的规定,琼榜乡同兴村擅自组织竞标,将该村2002年分户后剩下的14户(包括阮氏春女士家)用于农业生产,这属于其权限范围。竞标5%的公共土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属于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的权限。

因此,面积为 141.6 平方米2阮氏春女士家属投诉要求赔偿的面积并不在2276平方米的范围内。2根据第 64/ND-CP 号法令分配给她家人的土地也不在 2,125 平方米的范围内2根据第02-CT/TU号指示进行改建。这是宣女士家人从村庄获得的土地,属于必须按规定移交给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区域的一部分。因此,该区域仅支持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用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并按规定用于公共用途。

2.土地管理及拆迁补偿主管部门的职责:

- 琼榜乡人民委员会没有管理好公有土地基金,允许同兴村执行委员会随意组织将公有土地基金承包给多户,这超出了其权限。

- 为阮氏春女士一家(琼榜乡同兴村村长黄春山先生名下)制定和批准补偿方案时,对土地来源和使用者的认定存在错误。该责任由琼榜乡人民委员会、琼闾县农作物灌溉系统建设投资项目补偿与清理委员会以及琼闾县人民委员会承担。

3. 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在2013年8月16日第2051/QD-UBND号决定中对琼榜乡同兴村胡有幸先生(阮氏春女士之夫)的投诉所作的初步处理,经2014年3月14日第394/QD-UBND号决定修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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