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荣市义莲乡 18A 小组的黄文辉先生的投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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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黄文辉先生就荣市人民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8 日第 1739/QD-UBND 号决定提出投诉,该决定批准了扩建和升级 1A 国道 Quan Hanh 至 Quan Banh 段(途经荣市义莲乡)的补偿计划和支持场地清理工作,投诉内容如下:

- 因他家的农用地面积被收回,使用农用地面积达70%以上,投诉和请求稳定生活生产支援为12个月。

- 投诉,要求按照该地区平均地价35%的支持,收回宜连乡第12号地块第609号土地,因为他家的土地紧邻住宅区边界,2014年5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2208-QD/UBND-KT号批示,内容如下:

根据有关方面的核实结果以及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与黄文惠先生的对话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作出第 5100/QD-UBND 号决定,对黄文辉先生的投诉作出初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 黄文辉先生的投诉内容和要求支持稳定他的生活和稳定生产12个月,因为他家的农业用地面积被收回,占农业用地面积的70%以上,不能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因为:

- 2011 年 4 月 8 日,荣市人民委员会第 1738/QD-UBND.DC 号决定收回 Hue 先生家人的农业用地面积,相当于 2011 年 Hue 先生家人使用的农业用地面积的 31.96%。Hue 先生家人的土地被收回,但无需搬迁。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0 年 1 月 19 日第 04/2010/QD-UBND 号决定第 24 条第 2 款 a 点的规定,支持黄文惠先生家在 6 个月内稳定生活和生产。

3. 黄文辉先生的诉求内容是,由于他家的土地紧邻居民区边界,要求按照义莲乡第12幅第609号地块收回土地区域的平均地价给予35%的补贴,但该诉求内容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 12号图609号地块没有与住宅区边界相邻的地块边缘。地块东侧边缘仅有一部分靠近住宅规划区,但与住宅规划区边界之间有一道1.5米宽的堤岸隔开。虽然住宅规划区已获批准,但Hue先生家在被征地时靠近12号图609号地块的最外侧地块至今仍未建房。

-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第25条第2款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09年10月1日第14/2009/TT-BTNMT号通知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至少有一侧与居民区边界相邻的农业用地,黄文惠先生的家庭将不再获得土地收回地区平均地价35%的资助。

从上述理由来看

决定:

第一条:维持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作出的第 5100/QD-UBND 号决定,该决定涉及解决乂安省荣市乂莲乡 18A 小组居民黄文辉先生的投诉。

第二条. 针对黄文辉先生的投诉,处理如下:

- 黄文辉先生投诉的内容是,由于他家的农业用地面积被收回(荣市人民委员会2011年4月8日第1738/QD-UBND.DC号决定),其中70%以上的农业用地被占用,要求提供12个月的援助以稳定他的生活和稳定生产,这是虚假投诉。

- 黄文辉先生投诉的内容是,由于他家的地块紧邻居民区边界,因此要求按照义莲乡第12幅地块第609号地块收回土地区域的平均地价给予35%的补贴,这是虚假投诉。

第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黄文辉先生对本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长、资源环境厅、财政厅、交通厅各厅长、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宜莲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黄文惠先生及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本决定予以贯彻落实。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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