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荣市东荣坊荣光小区的黎巴荣先生的投诉是错误的。

October 1, 2015 10:21

(Baonghean)- 黎巴永先生就荣市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5 日第 8672/QD-UBND 号决定提出投诉,该决定批准了以下项目的补偿价值和场地清理支持:根据紧急命令在东荣坊 1856 号计划中建设第二阶段的建设项目、收集道路项目、隔离栅栏(铁路),其中包括黎巴永先生的家庭,具体包括:没有对位于东荣坊地图第 42 号第 106 号地块的 234.2 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关于荣市人民委员会未按规定补偿树木和农作物的投诉,黎巴永先生没有继续投诉,因为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已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第 3494/QD-UBND 号决定中做出结论和决定)。 Vinh 先生要求对位于义安省荣市东荣坊第 106 号地块、第 42 号地图的 234.2 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

2015年9月22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4250/QD-UBND.KT号批示,关于处理同荣坊荣光路居民黎伯荣先生的投诉,内容如下:

根据: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投诉处理结果(第一次)。

-测试验证结果:

+ 关于根据紧急命令实施第1856号计划第二阶段建设项目、服务道路项目、荣市同荣坊隔离栏(铁路)建设项目

+ 与 Le Ba Vinh 先生合作的成果。

+ 征地拆迁勘察结果、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审批结果。

+ 对黎伯荣先生要求补偿的234.2平方米土地来源及使用过程的考察和核实结果。

+ 各时期土地记录检查结果和财务义务。

-工作成果、对话

结论:

1. 黎伯荣先生关于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8672/QD-UBND号决定关于批准下列项目的补偿金额和场地清理补助金的投诉:根据紧急命令在荣市东荣坊建设1856计划第二阶段的建设项目、收集道路项目、隔离栅栏,其中黎伯荣先生家庭在乂安省东荣坊第42号地图第106号地块的234.2平方米土地没有得到补偿,这一投诉是错误的,因为:

+ 位于第42幅图第106号地块的234.2平方米土地原为兴荣合作社管理的土地。兴荣合作社与黎伯荣先生家签订了租赁土地用于养鱼的合同,并非国家划拨或国家认可的稳定用途土地。

+ 2009年,黎伯荣先生一家单方面解除了与雄荣合作社的土地租赁合同,但继续在雄荣合作社管理的池塘土地上养鱼,而没有根据2003年《土地法》和政府2004年10月29日关于实施《土地法》的第181/2004/ND-CP号议定的规定分配稳定使用的农业用地,因此黎伯荣先生一家没有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以及国家在乂安省开垦土地时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

2. 黎巴永先生因其已管理和使用土地37年而提出的土地复垦补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黎巴永先生家庭的权利已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8672/QD-UBND号决定《关于批准补偿方案及场地清理补助的决定》(其中黎巴永先生家庭获得土地上用于养鱼的水面和竹篱笆等资产补偿)予以解决,并根据第一项申诉解决决定考虑追偿。

3.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作出的第 3494/QD-UBND 号决定,对黎伯荣先生的投诉作出初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意见和依据,本决定:

第一条

承认并维持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作出的第 3494/QD-UBND 号决定,关于对居住在荣市东荣坊荣光路的黎巴荣先生的投诉作出初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条就 Le Ba Vinh 先生的投诉作出如下裁决:

黎伯荣先生对荣市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5 日第 8672/QD-UBND 号决定提出的投诉是虚假投诉,该决定批准了根据紧急命令在荣市东荣坊建造 1856 计划第二阶段的建设项目、收集道路项目、隔离栅栏,其中没有对黎伯荣先生家庭位于乂安省东荣坊地图第 42 号第 106 号地块的 234.2 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

第三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

自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黎伯荣先生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总督察、资源环境部、财政部等厅长、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同荣坊人民委员会主席、黎伯荣先生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此决定。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居住在荣市东荣坊荣光小区的黎巴荣先生的投诉是错误的。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