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环保费征收困难

October 27, 2014 10:09

(巴新)- 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由政府于2013年3月29日颁布的第25/2013/ND-CP号法令在继承、修改和补充多项先前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然而,过去,该省工业废水费的征收范围非常有限。

Đoàn công tác liên ngành của tỉnh kiểm tra hệ thống xử lý nước thải tại Nhà máy bánh kẹo Tràng An (TX. Cửa Lò).
省跨学科工作组检查了长安糖果厂(Cua Lo 镇)的废水处理系统。

缴纳工业废水处理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规定,但近年来,不少单位刻意逃避缴纳,即使主管部门多次检查、提醒并多次通知企业缴纳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许多单位仍迟迟不缴纳。据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1月至9月,该厅指导全省395家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评估并通知缴费。但截至2014年10月20日,全省仅征收9.08亿越盾,另有209家企业未缴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费用,特别是有些企业从2005年至今一直欠缴,有的单位已通知其缴纳第二、三次,如泰阳洋种猪有限公司,但企业仍未缴纳。因此,我省将失去一大笔用于保护和治理环境恶化与污染的预算来源。此外,在收费机构和非收费机构之间履行义务和责任时,也会出现不公平现象,无法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针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达数千个,而接受检查、评估、指导和通知缴纳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数百个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控制司司长黄孟桢表示:由于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频繁变动,有成立又解散,有总部但不运营……,而负责办理手续和督促征收此项费用的部门力量又很薄弱,因此无法定期调查和更新。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根据政府第25号令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06/2013号通知,对费用缴纳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计算方法和费用缴纳水平是根据对废水污染含量和废水流量的分析来确定每个设施的缴纳水平的。既然是规定,就必须准确、全面地计算,不能“随意”计算,而要准确、全面地计算,就必须成立专门的检查、评估和分析小组。如果这样做,一年中检查组过多,往往会无意中引起生产设施的反应。长期以来,确定每个设施费用缴纳水平的检查都是通过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其他检查组的协调配合进行的,缺乏独立的检查。

这也影响了对收费生产企业的识别,导致通报的企业数量不多(395家)。另一个原因是,包括对生产经营企业缴纳工业废水费用的规定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还很有限,导致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还不够有效。例如,根据政府令第25号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自然资源环境厅和区县自然资源环境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缴费单位进行分类(包括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审核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申报,发出应缴费额通知;结算缴费单位的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数额……

但现实中,这种衔接不够严密、不够到位,导致主体缺失、费用确定不够准确,或者税务机关负责清水供应商和地方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废水环境保护费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的核对、督促、结算,但尚未落实到位。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工业废水环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委托给省环境保护厅。然而,实际情况是,环境保护厅长期以来落实不力。宜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张春留表示:“企业通常只注重投入和产出,追求高利润和高效率的生产经营;而自觉遵守环保法规的程度却很有限,并非所有单位都具备执行的意识。”

政府第25号法令是职能机关执行的重要经济工具,可强制生产企业遵守”。张春廖表示,如果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授权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征收费用,这笔收入将会增加,因为县级是最接近的级别,最了解相关主题。这也与政府第25号法令第8条d点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相一致:“根据各地的收费要求和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管理能力,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下放权力,将本地区工业废水的环境保护费征收工作下放给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征收工业废水费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环境保护的预算来源;补充地方环境保护基金的营运资金,用于防治废水的环境污染;组织水污染治理的解决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然而,现实中,废水费的征收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考虑相关方的责任。

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由政府2013年3月29日第25/2013/ND-CP号法令在继承、修改和补充多项先前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然而,过去,该省工业废水费的征收范围非常有限。

Hệ thống xử lý nước thải KCN Nam Cấm.
Nam Cam 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系统。

缴纳工业废水处理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规定,但近年来,不少单位刻意逃避缴纳,即使主管部门多次检查、提醒并多次通知企业缴纳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许多单位仍迟迟不缴纳。据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1月至9月,该厅指导全省395家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评估并通知缴费。但截至2014年10月20日,全省仅征收9.08亿越盾,另有209家企业未缴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费用,特别是有些企业从2005年至今一直欠缴,有的单位已通知其缴纳第二、三次,如泰阳洋种猪有限公司,但企业仍未缴纳。因此,我省将失去一大笔用于保护和治理环境恶化与污染的预算来源。此外,在收费机构和非收费机构之间履行义务和责任时,也会出现不公平现象,无法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针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达数千个,而接受检查、评估、指导和通知缴纳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数百个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控制司司长黄孟桢表示:由于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频繁变动,有成立又解散,有总部但不运营……,而负责办理手续和督促征收此项费用的部门力量又很薄弱,因此无法定期调查和更新。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根据政府第25号令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06/2013号通知,对缴费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计算方法和缴费水平将根据废水污染含量和废水流量分析结果进行调整,以确定各设施的缴费水平。既然是规定,就必须准确、全面地计算,不能“随意”计算。为了准确、全面地计算,必须成立专门的检查、评估和分析小组。如果这样做,每年检查组数量过多,可能会无意中引起生产设施的反感。长期以来,确定各设施缴费水平的检查工作都是通过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其他检查组的协调配合进行的,缺乏独立的检查。这也影响了对需要缴费的生产设施的识别,导致最终通报的设施数量较少(395家)。

另一个原因是,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业废水收费规定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推广还比较薄弱,导致一些企业对自身责任义务认识不足,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例如,根据政府令第25号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自然资源环境厅和区县自然资源环境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缴费主体进行分类(包括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审核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申报,下达应缴费额通知;结算缴费主体的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数额……但现实中,这种协调配合还不够严格和到位,导致主体缺失,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够准确。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对净水器具供应商和地方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废水环境保护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督促,但尚未做好。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工业废水环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委托给省环境保护厅。然而,实际上,环境保护厅长期以来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宜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张春柳表示:“企业通常只注重投入和产出,追求高利润和高效率的生产经营;而自愿遵守环保法规的单位非常有限,并非所有单位都意识到要遵守。政府颁布的第25号法令是当局实施的重要经济工具,可以强制生产单位和企业遵守规定。”

张春柳表示,如果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授权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征收费用,这笔收入将会增加,因为县级部门是最接近政府的层面,最了解相关情况。这也符合政府第25号法令第8条d点关于实施的规定:“根据各地区收费需求和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管理能力,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将本地区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征收工作下放给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征收工业废水费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环境保护的预算来源;补充地方环境保护基金的营运资金,用于防治废水的环境污染;组织水污染治理的解决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然而,现实中,废水费的征收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考虑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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