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距离较远,征税困难
(Baonghean) - 为管理省外企业的税收,财政部 2007 年 6 月 14 日第 60/2007/TT-BTC 号通知 B 部分第二节 1.4 点和 2011 年 2 月 28 日第 28/2011/TT-BTC 号通知第十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和流动销售业务,且未在其总机构所在的不同省级地方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外建筑、安装和流动销售业务)时,纳税人必须向管理建筑、安装和流动销售业务所在地的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 “6.a) 纳税人从事省外建筑、安装业务和流动销售业务,对增值税税率为 10% 的货物和服务,应按 2% 的税率预征增值税;对增值税税率为 5% 的货物和服务,应按 1% 的税率向经营地或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预征增值税。”
根据该规定,税务部门目前已向省外建筑企业征收税款。然而,目前一些在义安省实施房地产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省外投资者,已获得省政府租赁土地、授予矿产开发权等,但尚未在义安省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这一现实情况给职能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难题”,因为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与资源使用相关的应纳税款,例如:资源税、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等,但税务部门由于不掌握投资者信息,缺乏足够的税务执行权限,无法实施税收征收措施或强制执行税款。
目前,义安省共有29家外省单位在该地区运营,但这些单位,包括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却“忽视”了这一程序,导致我省向国家财政损失了一大笔收入。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应对这种情况,同时,当外省投资者在该地区实施项目时,相关层级和部门需要要求投资者在义安省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获得税务代码,并在义安省申报纳税。
永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