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廷良因参与推翻人民政府活动而被起诉
(Baonghean.vn)- 2017年7月26日,乂安省警方调查安全局对黎廷良作出第15号刑事案件起诉决定、第26号被告人起诉决定,并对黎廷良发出第3号拘留令,拘留期限为4个月,罪名是“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
据调查,黎廷良是恐怖组织“越新”中特别危险的反动分子,积极宣传,吸引义安、河静等地反对派分子加入越新组织,与省内外反动、反对派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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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廷良(蓝色衬衫)与国外反动分子会面。 |
过去,黎廷良曾多次煽动群众并直接参与安城、演州(乂安省)的反对派活动,如:煽动多人聚集,举着含有反动、反对派内容的横幅、口号,进行拍摄、录像并上传到互联网(安城县合城乡);组织演唱自制反动歌曲并上传到互联网;呼吁抵制第十四届国会代表选举和2016年至202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等。
黎廷良等一批反动反对派分子,借所谓“环境保护”之机,煽动反对福尔摩莎的游行示威,造成多条要道混乱、交通堵塞、秩序混乱;为一批反动反对派分子提供资金、手段,为游行示威活动服务,造成河静、广平等省的混乱、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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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廷良与极端分子参与抗议和骚乱。 |
尤其是,黎廷良通过其个人脸书主页“Lo Ngoc”发表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宣扬、煽动、歪曲、诽谤党的路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歪曲历史,诽谤领导人,目的是反对人民政府。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7月26日,乂安省公安局侦查安全局对黎廷良作出第15号刑事起诉决定、第26号被告人起诉决定,并对其发出第3号拘留令,拘留期限为4个月,罪名是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
同日,乂安省人民检察院就上述罪行作出决定,批准对被告人黎廷良提起公诉,并命令对其暂予拘留。
安全侦查局已向合盛乡人民委员会和黎廷良家属发出通知,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并暂时拘留黎廷良的情况。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颠覆人民政府罪”。 建立、参加推翻人民政府的组织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组织者、策动者、积极参加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其他共犯,处5至15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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