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河静省义春县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
8月16日上午,河静省警方消息人士透露,河静省警方侦查警察局刚刚对另外3名嫌疑人提起公诉,包括:黎维越(54岁,宜春县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滨水二桥项目赔偿、支持和场地清理委员会(BTGPMB)原副主席)、阮氏红绒(39岁)、阮公明(70岁,均住宜春县春安镇),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调查机构文件的初步信息,河静省人民委员会将位于宜春县春安镇第一区的一块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了473交通建设公司。2001年,该公司迁至义安省荣市,并将该单位的幼儿园移交给春安镇第一区管理。之后,第一区计划以7000万越南盾的价格将幼儿园出售给该区妇女干部阮氏红绒,但阮氏红绒并未购买。
2007年,Nhung女士申请上述地点(幼儿园)的土地分配,1号区块和春安镇人民委员会完成了土地分配程序,但因为该地区尚未规划,申请不符合规定,无法提交给宜春县人民委员会进行土地分配。2009年,滨水2号桥建设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登记处(LUR)工作人员绘制了1号区块待清理家庭土地使用现状图。在测量幼儿园面积时,区块负责人Nguyen Cong Minh先生指示测量员记录土地使用者姓名为Nguyen Thi Hong Nhung,并继续测量Nguyen Van Chien和Phan Van Gioi两户家庭的地块,面积为498.5平方米。该地块文件由春安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潘维姜先生和土地测量员阮文和先生签署并确认。
尽管她没有购买幼儿园,也没有获得土地,Nhung 女士还是与丈夫商量寻求帮助,享受补偿政策和安置用地支持。2011 年 10 月 18 日,县补偿和场地清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补偿事宜,但没有人为 Nhung 女士家提出任何建议。不过,Le Quang Sang 先生(33 岁,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副厅长)和 Nguyen Van Duc 先生(54 岁,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副厅长兼县补偿和场地清理委员会副主席)同意 Le Duy Viet 先生为 Nhung 女士准备一份面积为 166 平方米的补偿文件,相当于 1.494 亿越南盾。
2011年10月28日,县补偿与拆迁委员会召开会议,汇报了档案评估结果,指出Nhung女士家没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符合补偿条件。然而,Nguyen Van Duc先生和Le Duy Viet先生进行了分析,并建议补偿与拆迁委员会根据既定档案对Nhung女士进行补偿。基于此,宜春县人民委员会主席Nguyen Hien Luong先生得出结论,Nhung女士家同意补偿,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文件才能获得补偿。为满足上述条件,阮文德授意阮公明,阮女士前往阮公明家,要求其开具收据,内容为“购买幼儿园及散养土地”,金额为7000万越南盾……2011年12月30日,尽管阮女士家的档案缺乏法律依据,会计也尚未开具付款收据,但账户持有人黎维越先生仍签字同意向阮女士支付1.494亿越南盾。由此可见,阮女士家虽然没有土地,但她与越南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合谋,伪造文件,骗取补偿款及安置用地。
关于滨水二号大桥项目BTGPMB伪造文件案,6月9日,河静省侦查警察局以“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等罪名起诉了黎光尚、阮文德、杜友图(54岁,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BTGPMB理事会副主席)。同时,以“滥用职权执行公务”等罪名起诉了潘维姜(43岁,春安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此前,宜春县公安侦查警察局于2013年10月对滨水二号大桥建设项目在编制补偿文件、协助征地安置、发放安置用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据此,对本案提起公诉,对两名被告人杜友丹(58岁,住5号住宅组,曾任春安镇人民委员会主席,1990年至1999年),阮文和(39岁,住9号住宅组,曾任春安镇地籍官员,2000年至2013年4月)提起公诉,罪名是“侵占财产罪”……并将案件移送河静省公安侦查机关依据职权进行侦查。
据民间消息称,在槟水二桥项目BTGPMB案中,赔偿金额和虚假记录高达数十亿越南盾……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SGGPonline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