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根本不会获得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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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家庭法办公室主任陈明雄律师在阅读和重读正在征求意见的新闻法草案第35条规定时的分享。

此前,以“给合作者发记者证——如何‘留着头发’”为题,《人民警报》就《新闻法》草案发表了评论:“《新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级、区级广播电视台的正式合作者也纳入发放记者证的考虑范围。这引发了不少担忧,因为合作者不在新闻机构的工资单上,也没有与新闻机构签订合同,给他们发证很容易被滥用,到时候谁来‘留着头发’来处理呢?”

文章指出:“第36条(即第35条)规定了8种情况可以发放记者证。我们认为,这8种情况的规定过于宽泛。其中第36条第7点规定,省级和区级广播电视台的固定合作者也可以申请记者证。这项规定过于宽泛,因为省级和区级广播电视台的合作者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公社、村庄工作,还是在国家机关内外工作,都可以成为区级和省级广播电视台的固定合作者。如果向这些人发放记者证,记者证的数量将大幅增加。”

在一些记者网络论坛上,也出现了对“合作者也能办记者证”的担忧投票,各方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该扩大,也有人认为应该对办记者证的人员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Báo chí tác nghiệp. Ảnh minh họa Internet
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图片来自网络

这些意见征集和讨论体现了在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前收集意见的关怀精神和发扬民主的精神。然而,这场辩论也表明,对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存在误解和不同理解。

陈明雄律师在接受Infonet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争议源于对《新闻法》最新草案第35条第7款的解读存在混淆。”

第三十五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在区级及同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新闻内容工作的人员,截至考核发证时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常性在省级和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截至考核发证时1年内有不少于12部新闻作品在省级和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并经区级广播电台、省级和中央广播电台推荐发给记者证的”。

洪律师介绍,没有哪个主体能获得区级电台、电视台或同等单位的合作者证,但必须连续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号之后仍然是同一个主体,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更确切地说是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区级电台、电视台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第二个条件是有足够的合作时间,并且有与省级或中央级电台合作的作品才会被考虑。第三个条件是,获得区级电台、电视台、省级或中央级电台以及中央直辖市的推荐,才能获得记者证。

另一方面,反驳意见认为,如果该规定将地区级广播电视台的记者和省级广播电视台的合作者划分为两个不同的主体,那么发放记者证的条件就会出现矛盾。省级和中央级报纸的记者必须在机构连续工作三年,但如果该规定仅适用于合作者,则会完全破坏法律的结构,也与一般条件相矛盾。

洪律师也评论说,这样看来,《新闻法》修订草案第35条第7款并没有规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闻机构合作者可以获得记者证。然而,这些误解很可能源于“;”符号,导致对“一个主体,多个条件”或“多个主体”的定义不够明确。

因此,为了指代同一主题,避免误解和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释,起草人应该将“;”替换为“同时”。

第三十五条 办理记者证的主体

1.新闻社、通讯社总社长、副总社长、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

2.新闻机构、通讯社新闻部(室)主任、副主任。

3.新闻社、通讯社记者、编辑。

4.经国家许可从事广播、电视、纪录片制作的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故事片除外)摄像师、导演。

5.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中直接从事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人员,参与新闻活动,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6.公立大学新闻学讲师参与新闻工作,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7.在区级及同等单位从事新闻内容工作的人员,截至核发记者证时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省、中央直辖市广播电视台的固定合作者,截至核发记者证时1年内,在省、中央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新闻作品不少于12部,并经区级广播电视台、省、中央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推荐核发记者证。

8.已取得记者证的人员,调动工作岗位,继续使用新闻作品,经新闻机构确认,符合下列具体情况的,可考虑补办记者证:

a)被分配到新闻机构非新闻业务部门工作;

b) 调至公立大学教授新闻学;

c)调各级新闻工作者协会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办理记者证的条件和标准

1.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记者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a)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少数民族用少数民族语言制作平面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电子报刊版面的,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b) 截至核发卡时止已在申请发卡的新闻机构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并已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c)完成新闻机构交付的专业技术任务;

d)未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及新闻从业规范;自发卡之日起12个月内未根据公务员、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受到谴责或以上级别的处分;

d) 新闻机构、新闻管理机构、信息通信部(针对省和直辖市的新闻机构)以及同级记者协会(如有)同意申请颁发记者证。

2.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直接负责国家新闻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公立大学新闻专业教师申请办理记者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a) 截至发证时止已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b) 发卡时已在公立大学教授新闻学 5 年或以上经验的讲师;

c)自发卡之日起12个月内未根据公务员、公务人员和劳动法的规定受到谴责或以上级别的处分;

d) 直属管理机构要求发放记者证的。

3.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申请办理外国记者证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a、d、dd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4.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记者证:

a)不属于本法第35条规定的事项;

b)属于主管国家机关尚未审结的案件的相关主体;

c)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信息通信部作出吊销记者证决定,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发证之日止,吊销记者证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摘自《新闻法》最新修订稿)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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