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停止与私人医疗机构签订的健康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
12月7日,越南社会保障局代表证实,该单位并未指示各省市社会保障机构停止与私人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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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义安省一家私立医院就诊。图片来源:Ta Chuyen/VNA |
针对这一问题,越南社会保险部健康保险政策实施司副司长黎文福表示,在2017年11月17日发给各省市社会保险部门的5163/BHXH-CSYT号批示中,该司指导2018年签订合同和缴纳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仅要求私营医疗机构根据越南卫生部和财政部第41/2014/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的规定,补充缺失的文件。
具体而言,2018年继续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合同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另行办理专业技术等级划分决定,并按照第37/2015/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第4条第6款的规定,按照全国同等级医院医疗保险医疗检查服务统一价格执行。
黎文福表示,根据《健康保险法》的规定,为使社会保险机构能够签订合同并支付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必须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以确定支付价格和技术专长,作为患者在原登记地点以外的地方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时确定医疗保险福利的依据。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等级划分也是其开展技术服务、使用药品和转诊患者的法律依据。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要求,已在卫生部和财政部第41/2014号联合通函中明确。
该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签订健康保险诊疗合同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的医院级别决定(如有);非公立医疗诊疗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等级决定。
关于民营医院分类的通知尚未出台。
阮春福表示,事实上,卫生部至今尚未出台关于规范民营医院分类和技术专长的通知。这一迟迟未能出台,给社会保险机构和民营医院确定患者缴费比例和医疗保险待遇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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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无关于民营医院分类的指导意见。图片来源:VNA/Vietnam+ |
例如,同样的医院规模,有的地方执行相当于三级的价格,暂划为区级,有的地方执行相当于二级的价格,暂划为省级。
特别是在执行区级诊疗制度时,出现了民营医院被暂定为相当于省级二级公立医院,而要求降为区级三级的情况。
越南社会保障局已向卫生部提出多项建议,要求其尽快发布指导私立医院分类和转诊的通告,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补充文件以签订合同,符合《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卫生部和财政部为执行该法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
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是,卫生部需要尽快出台针对民营医院等级划分标准和技术水平的具体指导意见,或者至少对所有参加医保诊疗的民营医疗机构制定一个临时性的标准,作为评估、等级划分和技术水平的依据。
据Vietnamplus.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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