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停止与私人医疗机构签订的健康保险治疗合同
12月7日,越南社会保障局代表确认,该单位并未指示各省市社会保障机构停止与私人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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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义安省一家私立医院就诊。图片来源:Ta Chuyen/VNA |
针对这一问题,越南社会保险部健康保险政策实施司副司长黎文福表示,在2017年11月17日发给各省市社会保险部门的第5163/BHXH-CSYT号批示中,该部门指导2018年签订合同和缴纳健康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仅要求私营医疗机构根据越南卫生部和财政部第41/2014/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的规定,补充缺少的文件。
具体而言,2018年继续签订医疗保险诊疗合同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另行办理专业技术等级划分决定,并按照第37/2015/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按照全国同等级医院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统一价格执行。
黎文福表示,根据《健康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支付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时,必须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确定支付价格和技术水平,作为患者在原登记地以外的地方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时确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等级划分也是其开展技术服务、使用药品和转诊患者的法律依据。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要求,具体规定见卫生部和财政部第41/2014号联合通函。
该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签订医保诊疗合同的医疗机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医院级别认定决定(如有);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技术专业级别认定决定。
关于民营医院分类的通知尚未出台。
阮春福表示,事实上,截至目前,卫生部尚未出台指导民营医院分类和技术专长的通知。这一延迟给社会保险机构和民营医院确定患者支付价格和医疗保险福利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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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无关于民营医院分类的指导意见。图片来源:VNA/Vietnam+ |
例如,同样的医院规模,有的地方执行相当于三级的价格,暂划为区级,有的地方执行相当于二级的价格,暂划为省级。
特别是在执行区级诊疗制度时,出现了民营医院在省级暂定为二级公立医院,而区级要求降为三级的情况。
越南社会保障局已向卫生部提出多项建议,要求其尽快发布指导私立医院分类和转诊的通告,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补充文件才能签订合同,符合《健康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和财政部在实施该法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是,卫生部需要尽快出台针对民营医院等级划分标准和技术专长线的具体指导意见,或者至少对所有参加医保诊疗的民营医疗机构制定一个临时标准,作为评估、等级划分和确定技术专长的依据。
据Vietnamplus.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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