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高于公布的申报价格出售药品。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54/2017/ND-CP 号法令,详细列出了实施《药房法》的一系列条款和措施。
该法令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药品价格管理措施。第54/2017/ND-CP号法令规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措施包括:
公布和重新公布药品价格;公布药品价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内零售机构的零售过剩;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协商药品价格,采取稳定药品价格的措施。
条例明确提出,药品经营机构应当全面执行药品价格申报、重新申报等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申报、重新申报的价格以及提供的数据、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依法负责。
药品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由药品生产单位、定购加工单位或者进口单位申报或者重新申报的价格的药品。
药品经营机构不得以高于药品的申报价格或者重新申报的价格批发、零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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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7/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药房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经营机构,要求重新审核该机构申报或者重新申报并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药品价格,药品经营机构应当自国家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之日起60日内,书面回复并附上相关文件,说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或者将申报或者重新申报的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在上述期限之后,如果该机构没有收到书面回复,则申报和重新申报的价格将不再有效,并将从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中删除。
该法令还要求药品批发商在其交易地点或药品销售地点张贴每种药品的批发价格。
药品零售机构必须在药品零售点张贴每种药品的零售价格。
药品批发、零售商店不得以高于商店标价的价格销售药品。
零售利润率为 2-15%
关于医疗检查、治疗机构内药品零售场所的零售盈余,该法令规定:
零售价=进货价+零售利润率(%)×进货价。医疗诊疗机构场所内的药品零售机构的零售利润率不得高于以下最高零售利润率: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的采购价格小于或等于1000越南盾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15%;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1000越南盾以上至5000越南盾之间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10%;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5000越南盾以上至10万越南盾之间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7%;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10万以上100万越南盾以下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5%;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的采购价格超过100万越南盾的药品,最高零售利润率为2%。
据Giaoduc.net.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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