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妨碍国旗、国徽、国歌的传播和使用。
行使国旗、国徽、国歌有关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妨碍国旗、国徽、国歌的传播和使用。
3月28日上午,国会主席王廷惠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一次专职代表会议上致开幕词后,与会代表讨论了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改草案的解释、接受和修改等若干重大问题。
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松表示,政府在第87/BC-CP号报告中建议,对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使用、使用和传播国旗、国徽、国歌的许可,应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性,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庄严性和尊严,满足向人民传播、融入国际社会和实际需要。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基本认同增设该条的必要性。但针对政府建议在法律草案中增设的具体内容,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国旗、国徽、国歌的传播和使用,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亦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建议不增设于第七条。因此,该机构部分采纳政府意见,对第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补充。
具体而言,“行使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行使与国旗、国徽、国歌有关的知识产权,不得阻止、妨碍国旗、国徽、国歌的传播和使用。”
河内代表团代表阮英智表示同意,并高度评价政府及时将上述内容添加到该法律草案中,因为事实上,最近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
代表阮公龙(同奈代表团)——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质疑已接受和修改的计划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
“最近发生的不准听越南国歌事件,通过审查,我们发现了相当大的法律漏洞,没有一个文件规范国旗、国徽、国歌的使用。这项法律修正案应该得到处理。规范国旗、国徽、国歌使用的权力,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人比政府更合适,所以应该赋予政府,因为目前还没有人被指定来规范和指导国旗、国徽、国歌的使用。”——阮公龙先生提议。
财政预算委员会常委、后江省代表团代表黎明南进一步分析了这一内容,表示现行规范性文件体系主要涉及处理违法行为。
关于知识产权,可以适用一般性规定来规范文学艺术作品,但该代表认为,国旗、国徽、国歌是特殊主体,载入了宪法,需要单独制定规定,进行更加特殊的对待。
黎明南还指出,近期网络空间发生多起涉及国旗、国歌的事件,引发民众愤怒,影响国家形象,甚至冒犯民众,因此法律需要有解决方案予以解决。
从版权角度来看,该代表表示,如果不对相关权进行具体规定,就会出现以艺术创作的名义,利用相关权来阻挠、侮辱、阻止国旗、国徽、国歌的传播和使用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多法规,确保合法性、庄严性,并满足普及国旗、国徽和国歌的需要。”南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