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了罚款“无主车辆”而拦截车辆
公安部刚刚发布了第14号通知。11/2013/TT-BCA细化法令若干条款的实施34/2010/ND-CP和法令71/2012/ND-CP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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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过户的处罚措施。《通知》对此类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停车检查,属于“未按规定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通过办理登记、发放牌照;通过专业技术设备查处交通事故;对按规定暂扣违法车辆的案件以及通过侦查刑事案件,发现买卖双方未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登记的通知》规定办理过户、过境、变更机动车登记手续(买卖未过户车辆)的,要查证属实,明确“买卖未过户车辆”违法行为,对自办理买卖车辆手续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过户、过境、变更机动车登记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第34/2010/ND-CP号法令和第71/2012/ND-CP号法令,未按规定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摩托车和踏板车80万至120万越南盾;汽车600万至1000万越南盾。
另外,根据新颁布的第11/2013/TT-BCA号通知,检查时,如果车辆驾驶员不能出示其声称拥有但未携带的《车辆登记证书》、《驾驶证》、《驾驶证(或证书)》和《道路交通法培训证书》、《技术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证书》,则将对未携带所需文件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记录;车辆将按规定被暂时扣留。
在处理期限内,主管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且违法者提交了所需文件的,负责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暂扣文件,在行政违法记录(副本)背面记录提交文件的时间;签名并写明全名;报请主管机关将扣留的车辆退还违法者;作出未携带文件的处罚决定。
第11/2013/TT-BCA号通函将于2013年4月15日起正式生效。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