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交通中拦截车辆以罚款“无主车辆”

March 8, 2013 10:35

公安部刚刚发布了第14号通知。11/2013/TT-BCA细化法令若干条款的实施34/2010/ND-CP和法令71/2012/ND-CP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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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过户的处罚作出了规定。《通知》对此类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行驶中的车辆不得停车接受检查或办理“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在办理登记、发放车辆牌照、查处交通事故、运用技术手段、依法依规暂扣违法车辆案件以及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买卖双方未按照公安部《车辆登记管理通告》规定办理过户、转移、变更车辆登记手续(买卖未过户车辆)的,要查证属实,明确“买卖未过户车辆”违法行为,对自办理买卖车辆手续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过户、转移、变更车辆登记手续的,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第34/2010/ND-CP号法令和第71/2012/ND-CP号法令,未按规定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将被处以80万至120万越南盾的罚款(摩托车和踏板车);6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汽车)。

另外,根据新颁布的11/2013/TT-BCA号通知,检查时,如果车辆驾驶员无法出示其声称拥有但未携带的车辆登记证书、驾驶证、驾驶执照(或证书)和道路交通法培训证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查证书,将因未携带所需文件而产生行政违法记录;车辆将根据规定被暂时扣留。

在处理期限内,主管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人提交了规定证件的,负责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暂扣该证件,在行政违法记录(存根)背面记载提交证件的时间,签名并写明姓名,报请主管机关将扣留的车辆退还违法行为人,并作出未携带证件处罚决定。

第11/2013/TT-BCA号通函将于2013年4月15日起正式生效。


据(Chinhphu.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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