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未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
《基层民主实施法》没有规定在非国有经济劳动者使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
11月10日上午,国会投票批准该项目。民主实践法在基层,赞成票数为443票(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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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投票通过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 |
两次征求国会代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成松在提交法律草案解释、接受和修改报告时表示,对于在劳动者雇用组织中落实基层民主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此,为了确保慎重,在国会中形成高度共识和团结,国会常务委员会已指示国会秘书长向国会代表发送投票表决,征求意见。
结果显示国会代表对方案的意见集中度不高,国会常务委员会随即召开会议,与相关机关、组织进行磋商。
此后,国会常务委员会指示接收和修改该法草案,指出基层民主的实施由许多法律文件规范。其中,《基层民主实施法》重点规范乡、坊、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民主实施。
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非国有经济中招用、使用劳动合同的,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如保证基层民主落实的原则、范围和措施,公民在基层民主落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基层民主落实法的禁止行为和处理方式等)外,还应当参照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实行民主的法律规定(第八十二条)。
上述验收方案已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从多方面认真、周密地审议,并得到了政府、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越南总工会、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代表的一致同意。
综合国会代表意见(第二次)显示,共有344/498名代表发表意见,其中307/344/498名代表(占国会发表意见代表总数的89.24%和国会代表总数的61.65%)同意法律草案中的规定。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强调,这是本届政府任期内一项重要的立法项目,一项立法项目需要两次向国会提出意见的情况十分罕见,体现了国会的民主和审慎。
非国有企业未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关于人民检查委员会的设立和人民检查委员会的名称,根据大多数国会代表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方向是继续规范人民检查委员会在乡、坊、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设立;不再规范在企业和其他雇用非国有部门劳动者的组织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
由于该机构更名问题尚未获得高度共识和一致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国会保留“人民检查委员会”现有名称,但该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包括国会代表所建议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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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对该法案在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表示祝贺。 |
关于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成松表示,有意见认为,有必要研究并补充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另一些意见则认为,目前起草的关于任务的规定过多,与委员会成员的数量、能力和资质不相称,导致实际执行任务存在困难。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的活动主要集中于监督检查投资者在土地边界和土地使用、详细规划、建筑和施工计划、废物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展情况;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落实情况等,并不涉及具体和技术性问题。
在此基础上,发现损害社区利益、对社区生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国家和社区资本和资产浪费和损失的行为。
这些并非新法规,而是继承了《公共投资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法》、政府第84/2015/ND-CP号法令、政府第29/2021/ND-CP号法令的规定。因此,草案纳入并修改了与政府第29/2021/ND-CP号法令类似的关于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