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运输放射性物质罪的处罚
(Baonghean.vn)——我听说过非法生产、储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及核材料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如何处理的?这是归合县国家核安全委员会(NQC)先生关心的问题。
第309条2015 年《刑法典》(2017 年修订)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传播、买卖或者侵占放射性物质或者核材料的行为如下:
1.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分配、买卖、侵占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者,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跨境运输和贸易;
c) 导致死亡;
d) 造成他人健康伤害或者损害,且人身伤害率达到61%以上;
d)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受伤率在61%至121%之间;
e)造成财产损失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g) 危险的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造成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伤害率在122%至200%之间;
c)造成财产损失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受伤率达到201%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违法者还可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缓刑或禁止居住1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