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张
据税务总局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外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投资时将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因此,新投资的优惠范围将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更广。新规将对预算收入产生影响,但其优势在于政策明确,与投资法的规定相一致。
据税务总局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外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投资时将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因此,新投资的优惠范围将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更广。新规将对预算收入产生影响,但其优势在于政策明确,与投资法的规定相一致。
修改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减税的规定。
越南税务总局副局长高英俊在接受《海关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企业投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仅规定在投资优惠领域和地区设立新法人实体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投资优惠。然而,由于手续繁琐、成本增加等原因,大多数企业并不愿意设立新法人实体。
为适应实际需要,鼓励和吸引投资,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外商直接投资税收减免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优惠范围、优惠标准、外商直接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等。
具体而言,企业须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1)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200亿越南盾(根据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的投资项目)或100亿越南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2)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投资前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比例至少达到20%;(3)设计能力比投资前设计能力提高至少20%)。
同时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本法所规定税收优惠领域或领域,并符合前三项条件之一的,其新增收入可选择按照其经营项目在剩余期限内(如有)享受税收优惠或按照其经营项目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前三项条件之一的,则按照其经营项目在剩余期限内(如有)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为企业在越南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创造最大便利,《企业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明确规定了过渡性优惠原则,即企业在2013年纳税期结束前,其投资项目仍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或根据本法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可选择按照本法规定享受优惠。因此,如果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且不在优惠期内,则不允许按照本法规定转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领域和优惠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优惠领域、行业和地点,如:对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应用《高科技法》规定的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目录中的企业所取得的所得,增加15年10%的优惠税率、最长4年免税、最长9年减半纳税的适用范围;对企业实施《高科技法》规定的优先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目录中的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等。
企业在制造业实施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征收商品的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除外)所获得的收入,且该项目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项目最低投资资本为 6 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3 年内不迟于拨付资金,且自产生收入年度起 3 年内总收入至少为 10 万亿越南盾/年。
该项目最低投资额为6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到位,并雇佣3000名以上员工。根据《高科技法》的规定,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农业企业的收入。
同时,新增享受20%优惠税率、2年免税、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适用于: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生产高档钢材;生产节能产品……此外,还对工业园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工业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位于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地区的工业园区除外)。即,企业2年免税,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HQ Online)报道,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