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赔2200万,没想到……损失了2.98亿越南盾
原告起诉被告索赔2200万越南盾,被告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2.98亿余越南盾。
5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推迟了这起劳工诉讼的上诉审理,以便原告能够商讨对被告的支持计划。这起诉讼的原告是Sao The Gioi Media股份公司,被告是曾在该公司工作的张维灵先生。
撤诉但仍被法院阻止
据记录,2013年10月1日,Sao The Gioi Media股份公司与张维灵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维灵先生的工作是项目管理,月薪为2200万越南盾。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样为一年。
该公司称,2015年1月15日,林先生未经通知就辞职,因此公司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2200万越南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林先生得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于2015年1月31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2015年8月,林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超过3.65亿越南盾的赔偿金,其中包括拖欠的工资、第13个月的工资以及因公司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
2015年9月,Sao The Gioi公司撤回了诉讼。法院中止了该公司的诉讼,但继续审理了Linh先生的反诉。
在调解会上,该公司同意赔偿林先生3000万越南盾,后增加至3700万越南盾,但林先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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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灵先生从被抓住衬衫到最终胜诉。图片:黎镇 |
并败诉,损失近3亿越南盾
据该公司介绍,林先生辞职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林先生同意辞职。2015年3月11日,应林先生的要求,双方在新富县劳动荣军社会部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最终,公司同意向林先生支付3700万越南盾,林先生也同意辞职。
与此同时,林先生称自己被公司解雇,不准上班。他休了几天假,然后又回来为公司报税。公司拒绝让他继续工作,于是他向新富县劳动荣军社会部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调解。调解成功后,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并起诉了他。
2016年2月,新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决定让林先生辞职(辞职日期为2015年3月1日),但截至3月11日,公司仍未下达让林先生辞职的决定,违反了2012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通知期限。新富县劳动荣军社会部一位代表也证实,截至4月11日,该部门仍未收到公司让他辞职的决定。
关于解雇原因,公司声称林先生已与公司达成协议。然而,公司未能在解雇决定作出日期前提供书面协议。2015年3月11日,新富县劳动荣军社会部调解得出结果:公司最迟应于3月20日支付林先生两个月工资,作出解雇决定并关闭保险。期限过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支付工资,而是起诉了该员工。
基于上述意见,新富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总额逾2.98亿越南盾。
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可能会花费更多。
5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合议庭审理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什么你们达成了协议,却没有向林先生支付赔偿金,反而转而起诉?公司认为这样做合理吗?”
公司代表回复称,公司曾多次邀请Linh先生前来付款,公司也数过钱,但Linh先生始终没有来。“因为公司聘请了律师研究案卷,律师说必须起诉该员工。公司也照做了,但公司领导层仔细研究了案卷内容后,发现情况不明,所以决定撤回申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表示是在3月11日的对账日之后做出的,但应Linh先生的要求,公司将其推迟到了1月31日。”
法院询问林先生:“根据调解成功的记录,您也同意辞职。问题在于公司没有履行协议。您应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履行承诺的协议,为什么要求赔偿3亿多越南盾?”
林先生很郁闷:“我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公司让我辞职,当时老婆要去治疗癌症,家庭生活几乎陷入僵局。在新富县劳动荣军社会局,公司答应赔偿我3700万越南盾,我同意辞职,以便有更多的钱照顾老婆。但是公司言而无信,那么多钱让我来来回回好几次,让我等着,然后又说领导在开会,就这样来来回回好几次。最后,公司不但没给我工资,还把我告上了法庭。我没办法,只能反诉……”
鉴于林先生的情况,上诉小组要求公司为林先生提供额外支持。公司代表表示,他们无法自行做出决定,必须与公司领导协商。因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此案,以便公司有更多时间讨论支持林先生的方案。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 a)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45天; b)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30天; c) 属本条第1款b点所列情况及季节性、特定工作契约期限少于12个月者,至少应予3个工作日。 (摘自《劳动法》第38条第2款) |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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