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纪律与公共道德

October 9, 2014 10:30

(Baonghea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组织突击检查后,指示各部门和地方继续检查省党常委会关于在该地区各机关和单位加强纪律和行政秩序的第 17 号指示的执行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17号令的实施给国家机关工作带来了积极变化。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更加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迟到、早退、办公时间擅离职守、在机关搞私事等现象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关于上班和午休时间不饮酒的规定得到许多机关单位的认真贯彻落实。

但通过对17号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有一个问题需要厘清,那就是行政纪律与社会公德的关系。加强纪律和行政纪律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只有提高社会公德,才能确保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执行。但现实中,并非所有遵守行政纪律的情况都体现了社会公德。很多公务员按时上班,每天在办公室坐8个小时,没有出现任何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但实际上工作质量和效率却很低,原因有很多:能力有限、缺乏创造性思维、对集体工作漠不关心……这就是那种“早上撑伞,晚上回来还撑伞”的公务员,表面上严格遵守行政纪律,实际上却无法完成工作。

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春福称这类公务员是“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

有一类人很难被发现,那就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些公务员心怀叵测,表面上看似严守政纪,不违反机关纪律,实则以严谨作风为幌子,但这类公务员往往投机取巧,做出损害机关声誉、造成机关内部不团结的行为。对于这类公务员,纪检监察和政务处分尚无法发现和处理,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例如对党员进行考察监督,大力弘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

无人否认纪律和政纪在提升社会公德方面的作用。严格执行纪律和政纪,为每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有效工作、履行对人民的职责创造了最佳环境。放松纪律和政纪,会给每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走个人自由之路创造不良环境,社会公德也会随之下滑。必须认识到,构建社会公德的根本因素是每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对人民的良知和责任;避免以“形式化”的方式执行纪律和政纪。

必须辩证看待行政纪律与公共道德的关系。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例,必须理性看待,感性处理。对于那些形式上遵守行政纪律,只是为了逃避批评,但实际上工作效率低下的公务员,需要从能力层面到责任感层面进行反思。不能再让国家机关变成公务员“早上撑伞,晚上扛伞回家”领取工资和其他制度的地方。对于那些有能力胜任工作,但存在“残疾”导致行政纪律执行不力的公务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避免行政纪律“束缚”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创造力。对于那些行为堕落,利用行政纪律的幌子掩盖其牟取暴利目的的公务员,必须予以揭露和坚决处理。

因此,省委常委会第17号指示是国家机关树立纪律和政纪的“大棒”。然而,在纪律和政纪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强每一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建设,才能全面落实省委常委会第17号指示。

陈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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