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建议放松石油企业价格自主权?

June 27, 2014 17:32

经济学家和商界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意见。

工贸部刚刚向总理提交了最新的法令草案,以取代关于石油贸易的第84号法令。根据草案规定,如果基准价格上涨3%,主要石油贸易企业有权决定价格调整。经济学家和企业界对此意见不一。


许多专家认为,新草案中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图片:KT)

取代政府第84号法令的这项法令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汽油价格调整幅度。根据新法令草案,当构成基准价格的投入要素(包括国际价格、税费、稳定基金等)较现行零售价格上涨3%(之前的草案为2%)时,汽油企业将被允许在3%的范围内上调价格。如果基准价格上涨3%至7%以上,企业必须在涨价前2天向财政-工业和贸易部提交价格申报。

如果未收到部际委员会的答复,企业有权决定将价格上调至多3%。自企业上调价格之日起5天后,如果国家主管部门未调整价格,则企业可以上调剩余价格。如果基准价格上涨超过7%,或价格上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总理将决定采取稳定价格的措施。

一些重点石油贸易企业表示,新草案中3%的调整幅度比较合理。理由是,每次油价波动,油价仅上涨3%左右,相当于每升上涨400至600越南盾,这有利于避免投机和囤积,民众也更容易接受。然而,一些经济专家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们担心新草案中的规定会顺应有利于企业的趋势。因为即使油价上涨7%,企业也只需在5天内向管理机构报告审批即可。

如果部际委员会在此期限内没有做出回应,企业仍然可以自行提高价格。问题是,如何控制石油企业涨价的频率,以及哪个机构将负责监测世界市场的价格上涨?

中央经济管理学院前院长黎登营博士评论道:“扩大价格决策权存在争议,因为它对企业有利,但对消费者不利。有必要明确哪个机构负责监测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以控制企业的价格调整请求。此外,还必须明确财政部和工贸部在这方面的职责。主管部门需要审查和评估国际价格波动的计算方式,以避免滥用职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事实上,越南石油市场尚未形成真正的竞争性市场,因为越南国家石油集团(Petrolimex)仍占据着超过50%的市场份额。因此,扩大石油企业的定价权,哪怕只是最小幅度,都会引发公众对透明度的担忧,尤其是在草案规定两次提价之间的最短间隔为15天的情况下。公众担心,在这样的规定下,企业在短短一个月内两次上调石油价格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学家吴志龙评论说:“像那样的三级调价幅度管制,仍然是老套的思维,没有任何改变,而且引发了舆论对汽油机制运作方式的强烈不满。在这样的调价幅度下,企业仍然可以利用这个幅度,试图规避法律,提高价格。这种操作方式并不适合当前垄断型汽油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在目前的垄断市场,不可能让企业自行定价,即使调价幅度很小,企业仍然会利用这个幅度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汽油市场缺乏真正的竞争。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这个问题。”

自今年年初以来,汽油价格已多次调整,每次上调幅度约为300越南盾/升。最近一次上调幅度为330越南盾/升,使汽油价格达到创纪录的25,230越南盾/升至25,730越南盾/升。为了控制和限制价格持续上涨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一些专家建议,当局应计算并考虑为汽油产品设定最高价格,也称为上限价格。如果在没有真正竞争的市场中将定价权交给企业,即使利润微薄,受益者仍然不属于消费者。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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