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住房贷款利率上调至5%。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获得自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 15 年的最低贷款期限。
总理刚刚签署了第 255/QD-TTg 号决定,决定根据 2015 年 10 月 20 日政府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第 100/2015/ND-CP 号法令的规定,对国家指定的信贷机构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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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2015年10月20日政府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第100/2015/ND-CP号法令,2019年国家指定的信贷机构对用于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社会住房;新建或翻新、维修住房的未偿贷款适用的优惠贷款利率为5%/年。
该决定自2019年3月4日起生效,取代总理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的第117/QD-TTg号决定。在第117/2018号决定中,利率为5%,但随后总理于2018年4月发布了第370/2018号决定,将利率降至4.8%/年。
根据第 100/2015/ND-CP 号法令,符合住房法第 49 条第 1、4、5、6 和 7 款规定的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优惠贷款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社会住房;建造新房或翻新或修理住宅。
包括:根据《革命功勋人员优惠待遇法》规定对革命做出功勋的人员;城镇低收入人员、贫困户和近贫困户;工业区内外企业的劳动者;军官、专业士官、技术士官、专业军人、人民警察和人民军队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法》规定,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
上述借款人自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最短贷款期限为15年。如客户需要的贷款期限短于最短期限,可与银行协商缩短贷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