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住房贷款利率上调至5%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获得自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少 15 年的贷款期限。
政府总理刚刚签署了第255/QD-TTg号决定,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100/2015/ND-CP号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规定,决定向国家指定的信贷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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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100/2015/ND-CP号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法令规定,2019年对购买、租赁、分期购买社会住房;新建或翻修、修缮住房的未偿还贷款适用国家指定信贷机构的优惠贷款利率为5%/年。
该决定自2019年3月4日起生效,取代了总理2018年1月22日颁布的第117/QD-TTg号决定。在第117/2018号决定中,利率为5%,但随后在2018年4月,总理颁布了第370/2018号决定,将利率降至4.8%。
根据第100/2015/ND-CP号法令,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社会住房;新建或翻修或维修居住房屋的优惠贷款对象是《住房法》第49条第1、4、5、6和7款规定的对象。
包括:按照革命功勋优待法规定有革命功勋的人员;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户和近贫户;工业园区内外企业的职工;军官、专业士官、技术士官、职业士兵、人民警察和人民军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
上述主体自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最低借款期限为15年。如客户需要借款期限低于最低贷款期限,可与银行协商降低贷款期限。